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职工达到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带薪假期的福利制度。

那么,在具体的休假过程中,如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

职工休年休假可以由职工根据自己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起,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安排。

根据以上规定,休年休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来安排,职工可以作为提议方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但具体是否安排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当职工根据自己的情况认为自己可以休年休假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

2、用人单位需要考虑职工的本人意愿。

当职工申请休年休假时,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但为了保护职工的休息权,用人单位在进行具体安排时还是要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用人单位在统筹安排年休假时可以书面征求职工的意见,将职工可能休假的时间进行详细记录,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尽量照顾到职工的意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考虑职工的本人意愿,仅是考虑,而非同意职工的意见,最终如何安排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不同意,非要在职工指定的时间休,此时用人单位已经尽到安排义务,由于职工自己的原因不愿意休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额外补偿。

3、用人单位安排休假时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实务中常因用人单位是否安排休年休假产生争议,用人单位说已经安排了,是职工自己不休,职工说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安排,或是自己申请了,而用人单位没有批准。

此时,从举证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休假时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且有证据予以证明。

比如,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年休假时,要让职工填写书面的休假单,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申请的时间休假。此时,职工如果不休假,又没有向用人单位变更时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额外补偿。

再比如,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向职工发送书面休假通知,并由劳动者签收确认。此时,职工如果没有提出异议,事后又未休假,因通知发出后即表明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休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的额外补偿。

再比如,有些用人单位按惯例会在春节或是一些固定的节假日多放一些假。此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多放的假是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的年休假,或在放假通知中予以明确。规章制度中明确的要注意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春节时,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七日假期外,还会多放几天假,如果多放的几天假是带薪的,就要用以上方法进行明确。

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多放的带薪假没有明确是年休假,发生争议时,有法院认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是年休假,但职工没有上班,用人单位正常发放了工资,符合年休假的特点,再加上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职工主张是其他假期的应当由职工举证。

这个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实务中也有法院直接认定因单位无法举证多放的假期是年休假而不支持单位的观点。也就是说多放的假就是白送给职工的,仍然要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额外补偿。

所以,为了保险起见,用人单位最好是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表明多放的假期是年休假。

当然了,前提条件是多放的假是有工资的,如果直接没有工资,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下面笔者摘录了几份判决书中的观点,当有证据证明已经对多放假期的性质予以明确时,法院都会支持用人单位的观点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民再10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余某应享有每年10天年休假的事实并无异议。蓝星公司作出的《关于2018年春节放假的通知》可以证明蓝星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13日、14日、22日为公司职工统一安排年休假,余某的上班打卡时间表可以证明上述时间段余某未上班,则余某在上述时间内已享受年休假四天。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079号

对于2019年度年休假,伟利达公司主张在春节放假期间已经安排李某5天的年休假,鉴于双方劳动合同确有相关约定,且李某实际休息了14天(3天法定节假日、5天年休假,其余为休息日调休),伟利达公司也按其正常提供劳动支付了相应工资,故法院采纳伟利达公司主张,李某不存在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10826号

关于年休假工资。公司就2018年、2019年春节放假作出安排,并言明春节放假统一安排项目职工年假假期,此系对年休假作出安排。公司遵照执行,张某亦确认2018年2月8日至2月21日、2019年1月28日至2月10日期间根据放假通知确为休假。经查,上述休假天数超过法定假期与张某应休年休假的总和,故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9700号

对于王某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微乐公司主张王某已无未休假天数,并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关于2017年、2018年春节放假通知,告知包括王某在内的职工休假安排,2017年1月26日、2月3日、2月4日,2018年2月9日、11日至14日为统一安排使用年假、调休假时间。

本案中,微乐公司作为用人用人单位,可主动安排王某调休,王某不同意调休安排,应视为放弃休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