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与国家工作人员段某相互勾结,利用段某职务便利,为让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某建设购置项目,共同受贿248.5万元,李某分得134.5万元。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市中院审委会多次讨论,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目前,李某名下武汉、合肥两家企业正常经营,企业数十名员工工作稳定。

典型意义:李某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其所在企业有数十名员工。法院综合考虑其无犯罪前科、本案发生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决定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在宣判前亦积极与李某及其常住地社矫局、派出所联系,加大释法明理力度,让李某深刻认识自己犯下的过错,同时鼓励其积极投身企业经营,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回报社会,降低再犯风险,本案将罪刑法定原则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策相融合,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