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推送了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对协议效力的影响,本期继续推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范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补偿,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义务,并不是惩罚性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支付的情形及计算标准。在法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些规定“应当”表述来看,似乎也属于一种强制性规定。但是,从经济补偿制度基本价值来看,其属于用人单位弥补劳动者劳动边际递减效益损失,同时也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以缓减失业者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在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当处于同一位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不会影响协议效力。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规范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与经济补偿不同,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赔偿金计算方式。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规范价值来看,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双倍补偿标准金额的赔偿金包括两种性质的款项,一是给予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一倍补偿),二是苛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需向劳动者承担惩罚性的赔偿(另一倍补偿),以达到补偿劳动者和惩罚违法行为的双重目的。虽然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具有区别于经济补偿的违约赔偿性质,但其规范价值与经济补偿一致。在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当处于同一位阶,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不会影响协议效力。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12页至413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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