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2月18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等类型案例。据交汇点记者现场了解,今天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均是从扬州法院一年来审理的案件中优中选优产生的,其代表性强、覆盖面广,是扬州法院依法适用法律的生动实践。
2021年,扬州法院坚持用公正审判凝聚人心,以司法裁判引领风尚,依法办理好每一个司法案件。该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5751件,结案76005件,同比分别上升8.99%和4.53%。其中,扬州中院受理案件7643件,结案7106件,同比分别上升14.06%和9.85%。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华东表示,下一步,扬州法院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生动阐释法律原则。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期盼;深入挖掘司法案例“富矿”,加强案例释法说理,让正义的法治之声传播得更加广远,让培植法治信仰的土壤更加肥沃。
案例一
范某某、苏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纯苯(易燃、有毒危险化学品)33.58吨,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随车。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自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与被告人苏某某在车辆行进过程中换人驾驶,致使车辆失控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该事故造成纯苯泄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系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财产损失达人民币2529826.5元。
【裁判结果】
邗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苏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被告人范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苏某某系从犯。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苏1003刑初37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范某某、苏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范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苏10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众平稳与安宁生活的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巨大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为防范该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我国从立法层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设定了较重的刑罚。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了危化品车辆驾驶乱象,对广大车辆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进一步促使危化品运输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
创赢集团特大跨境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至2018年7月,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创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方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洲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创赢集团”),招聘被告人邹某等100余人为集团工作人员,通过设立投资、赌博及彩票网站,采取故意提供反向行情、篡改后台数据等手段,以分开办公、分开管理的方式,在中国深圳、菲律宾、老挝、泰国等地从事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等犯罪活动,骗取2.6万余名被害人9.9亿余元,赌资金额11.9亿余元,非法销售彩票金额7.74亿余元,涉案金额共计29.54亿余元。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部分被告人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9)苏108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邹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邹某等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苏10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境外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不是打击盲区,执迷不悟、继续作恶必遭法律严惩。近年来,在司法机关持续严打高压态势下,越来越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将诈骗窝点转移至境外国家、地区,犯罪组织呈现企业化运作特点,犯罪手段更加专业化智能化,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本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犯罪集团成员,严格控制缓刑适用范围及条件,加大经济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能力,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案例三
被告人郑某择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某利用中学老师的身份获取学生家长信任后,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的子女择校,或为被害人在学校安排工作,通过发送虚假报名成功短信、伪造虚假报名回执等方式,以择校费用、打点费用、校服费用等名义骗取40余名被害人款项合计129.5万元。后因被告人郑某未能就还款事宜与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遂案发。
【裁判结果】
广陵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苏10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郑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当前社会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问题,不少家长都想把子女送入名校就读,为孩子未来打下良好基础。本案被告人郑某利用家长望子成龙心理,凭借在编教师身份骗取家长信任,实施诈骗,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依法严惩被告人诈骗犯罪行为,及时维护被害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要理性看待子女就学问题,按照正规途径报名择校,遇到问题及时咨询教育部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源头铲除择校诈骗的土壤。
案例四
杨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扬州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等人经事先商议,利用探针、洛阳铲等作案工具在仪征市新集镇庙山汉墓先后多次实施盗掘行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出资组织此次盗墓,被告人尚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盗墓,其他被告人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盗墓。
【裁判结果】
仪征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尚某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苏108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杨某某、尚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苏10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古墓葬具有特殊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保护、科学研究古墓葬,对于树立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扬州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更加应当重视对包括古墓葬在内的各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庙山汉墓名列其中。近来年,出于对古墓财富的掠夺和猎奇心理,盗掘古墓时有发生。本案中,被盗掘地点位于墓葬本体顶部,对墓葬封土造成极大破坏,有损该墓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法院结合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凸显了保护文物、守护遗产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五
柏某某与某信息网络公司、某电脑贸易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柏某某系年仅11岁的留守儿童,由其祖母照顾生活起居。2020年8月6日至16日,原告使用其祖母的手机、身份证注册成为某信息网络公司开发的游戏用户,在游戏过程中,原告绑定了其祖母的银行卡,并通过某电脑贸易公司平台充值消费11500元用于购买游戏道具。原告父母发现上述情况后,与被告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未果后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宝应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某信息网络公司、某电脑贸易公司全额返还充值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网游充值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的诉讼主体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网络打赏等行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主动防患于未然,网络公司应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案例六
李某某、盛某某等与电力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7日,盛某与高某盗窃变压器角铁时,盛某不慎触电,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该变压器台架下沿距地面实际高度约为2.85米,台架上设有警示标志“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后死者盛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1.6万元。
【裁判结果】
广陵法院一审认为,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变压器为高压危险设施,仍然盗窃变压器角铁,该行为显属故意,触犯国家法律,枉顾生命危险,应自行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苏1002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驳回盛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崇尚正义是中华民族的重要道德传统和根本价值追求。“义”乃“人之正路”,只有守住这个根本,才能获得正当的利益。反之,没有正义作基础的利益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盗窃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不可从非法行为中获利。在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前提下,本案盛某贪不义之财,置法律和生命危险于不顾而冒险行窃,为此触电身亡,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只能是自食其果。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请,向社会传递了正确义利观,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绝不助长不义之举。
案例七
某建筑公司与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4月,周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七级。2020年8月,周某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交通肇事方赔偿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2021年1月,周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相关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周某某部分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以周某某重复主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宝应法院经一审认为,周某某因工致残,某建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苏1023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一、某建筑公司为周某某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在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后支付给周某某;二、某建筑公司向周某某支付护理费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合计57652.21元。某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苏10民终31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工业化以来,工伤事故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生产活动。在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本案涉及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残疾,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赔付,二者之间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关系。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部分兼得会使劳动者获得一定程度的“双重赔偿”,为其权利救济上了双保险,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
智途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智途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5日,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相关单位提供测绘、勘探及信息处理等服务,系国家甲级测绘资质持证单位。2020年年初,由于资金链问题公司无法正常维系,相关测绘项目、技术服务业务均停摆。2020年10月,智途公司初步确定公司重整方向并寻求法院的法律支持和指导。在了解行业前景、智途公司价值的基础上,扬州中院指导智途公司、临时管理人共同就公司的财务交接与审计、职工债权梳理与确认、其他债权申报与审查、意向投资人接洽与磋商等庭外重组工作进行了有效推进。
【处理结果】
2021年3月30日,扬州中院裁定受理智途公司破产清算(预重整)案。受理案件后,法院继续监督指导管理人完成破产程序内的债权审查确认、投资人选择与谈判;并充分利用测绘甲级资质政策调整“空窗期”的时间优势完成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5月24日,召开债权人会议预备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预重整计划草案;5月2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5月31日,扬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完成智途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重整的实质是拯救企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预重整是一种将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有机衔接的企业挽救辅助性模式。该模式能够让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充分参与协商,市场化程度很高,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在有效平衡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智途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扬州中院充分利用预重整机制,指导管理人紧盯政策“空窗期”,精准把握谈判时机,用一个半月的时间确定投资人及引入资金金额,让智途公司的甲级资质产生最大经济效益,极大增强了企业的偿债能力,实现近1.8亿元普通债权的100%清偿,并将小鹏高精地图业务留在扬州。
案例九
秦某与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退税申请回复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6日,秦某与案外人胡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仪征税务局)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了《税收完税汇总证明》。
2018年11月5日,秦某以“公司负债和其他相应成本”应予扣减为由申请退税。仪征税务局认为秦某申请退税无事实根据,决定不予退税。秦某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扬州税务局)申请复议。2019年9月6日,扬州税务局认为,案外人胡某于2018年3月13日以公司名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方即秦某的个人所得税351804元,并已缴入库。本案中目标公司的负债和亏损已在股权转让价格中体现,秦某要求在股权转让收入中扣减资产、公司亏损、短期借款和其他应付款于法无据,决定维持《退税回复》。秦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邗江法院一审认为仪征税务局作出的《退税回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扬州税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合法。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19)苏1003行初313号行政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秦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征税,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并不包含秦某所称的公司负债、短期借款和其他成本。秦某主张按照净资产核定法在本案中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前提条件并不具备。据此,扬州中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10行终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税收作为物质基础。因此,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当符合退税条件时,公民也有申请退税的权利。本案是一起因股权转让申请退税引发的案件,针对秦某诉求,法院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一一给予回应,全面解答了纳税以及申请退税的依据,及时消除当事人心中困惑。同时,本案判决有力支持了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行为,通过司法裁判服务“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目标,维护了地方税收管理秩序。
案例十
李某某、某金属制品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公司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判决对688余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承担给付义务。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某金属制品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广陵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某金属制品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苏1002刑初485号刑事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某金属制品公司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广陵法院将两被告人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告知涉案租户,多数租户与申请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及时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有力维护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法院对此行为会予以严厉打击。在本案中,被告人某金属制品公司、李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明知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拍卖的情况下,仍对抗法院执行,违法将房产出租,并收取租金,对收取到的租金也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腾让受阻,其行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据此对两被执行人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彰显了司法的威慑力。
通讯员 扬法轩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李源 实习生 张韦
编辑: 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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