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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君子法之原
编辑|君子法之原
“做个人吧你!”“你怎么不做?”两个人在微信里互骂,使用的都是侮辱性的词汇,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呢?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公共场合,又会不会有所不同?
其实,法律上的“侮辱”和日常生活中理解的“侮辱”不完全相同。所以会有人问:散布私密视频、图片怎么会是侮辱呢?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共同学习、探讨。
[案情详解]
苏一山(化名)36岁,江苏泰州人,曾在2018年认识了林晓琪(化名),两人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本以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现实却事与愿违。
2020年底,彝族女孩儿林晓琪回家过民族年,竟然在短暂的时间里和另一个男子缔结了婚姻关系。几天后,她到泰州去取回自己遗落的行李。
在这期间,她见到了前男友苏一山,两人还一起到酒店开了房。林晓琪单纯地以为只是重温旧情,殊不知苏一山已经在给自己铺设后路。
他拍下了两人的私密照片和视频,想要以此为要挟让林晓琪离婚,与自己再续前缘。本以为十拿九稳,可林晓琪不吃这一套。
狗急跳墙的苏一山竟然通过自媒体视频号将两人的私密视频和照片发到了网上,被网友大量观看、转发。
即使如此,苏一山还没有半点收手的意思,他竟然还制作了近20000张传单,上面印着林晓琪的私密照片、个人信息还有侮辱性的字句。
这些传单,苏一山分别到林晓琪的工作地和居住地进行散布。林晓琪不堪其扰,报案处理。民警抓获了苏一山,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检察机关以苏一山构成侮辱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侮辱罪判处苏一山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是在论证中,竟然出现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表述。
[法律解读]
所以,苏一山的行为到底是侮辱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呢?他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还涉嫌其他罪名呢?
1.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可能触犯两个罪名,即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侮辱罪是自诉罪名,寻衅滋事罪是公诉罪名。侮辱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民不告官不究”。而寻衅滋事罪,一定要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2)侮辱包含的行为方式很多,包括言语辱骂、也包括行为羞辱;而寻衅滋事罪第二项中包含的只有言语辱骂,没有行为羞辱。
(3)侮辱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个人名誉权,而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很广,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
(4)寻衅滋事罪指的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逞强耍横的行为,它反映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随意性,主观恶性相对较深。
2.苏一山的行为定侮辱罪更适宜
苏一山的行为到底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侮辱罪呢?我认为,定侮辱罪更加合适。因为,苏一山和林晓琪之间存在感情纠葛,他的行为对象很明确,目的是威胁、报复。虽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主要损害的还是被害人林晓琪的名誉权。
他的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损坏并不明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因此,苏一山的行为定侮辱罪更合适。
3.传播开房视频的行为构成何罪?
苏一山定侮辱罪,主要是因为其印制散步大量印有女方私密照片并附有侮辱性文字的传单。他将私密视频发布在公共媒体平台上的行为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传播淫秽物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该罪的条件是传播达到一定的人次或者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即便尚不构成该罪,这也属于治安违法,会得到行政处罚。
[特别提示]
感情纠纷的处理还是要以沟通为主要方式,不要采用像苏一山这样的过激方式。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对方已经结婚,及时退出就是最大的体面。
对于林晓琪来说,给不了对方未来,就不要保持暧昧,及时放手才是最大的尊重。藕断丝连的后果显而易见!对人对己,留有余地,自爱方知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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