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股权的约定属于让与担保吗?债权人自行对外转让是否有效?

转自:法门囚徒

作者|| 金锡杰

裁判要旨

案涉《协议书》约定债权人对案涉股权享有处置权,并非约定股权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在双方约定债权人对案涉股权享有完全、直接的处置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处置案涉股权用于偿还其债权。

案例索引

《刘桄兵、刘利文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563号】

争议焦点

约定到期不还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股权的属于让与担保吗?债权人自行对外转让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一)关于刘桄兵主张刘利文、富民小贷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首先,刘利文、富民小贷公司在原一审中已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经查,在原一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初166号案件中,刘利文、富民小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律师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10日提交《代理词》和《补充代理意见》,均提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该《代理词》、《补充代理意见》装订在(2019)湘10民初166号案卷正卷中,并非刘桄兵所称的没有任何原各审案卷记载。其次,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案涉《协议书》约定,刘桄兵将桂阳宏升混凝土有限公司90%股权转到刘利文名下,刘桄兵应于2012年1月22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刘利文有权处置该公司90%的股权。本案应从2012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刘桄兵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偿还借款,或主张就股权价值进行结算,刘桄兵直至2017年11月23日才向刘利文主张权利,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判决认定刘桄兵主张刘利文、富民小贷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二)关于刘利文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如前所述,案涉《协议书》约定债权人对案涉股权享有处置权,并非约定股权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符合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的规定,刘桄兵到期未清偿债务,在双方约定刘利文对案涉股权享有完全、直接的处置权的情况下,刘利文有权处置案涉股权用于偿还其债权。因此,原判决认定刘利文转让案涉股权的行为有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