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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注册了某商标,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后来发现张先生通过其开设的嘻嘻店铺销售印有A公司商标的产品,且未经A公司的许可,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认为该商品来源于A公司或为A公司授权生产,利用A公司的商业信誉提高网点的销量及点击率,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给A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各执一词。

A公司认为:

1、张先生要马上停止销售侵害A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张先生要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

张先生认为:

自己只是一个推销者,没有侵权,不同意以上说法。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介绍

1、如果A公司的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那么该商标是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权利是受法律保护。如果张先生没有取得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这就很容易导致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说被告没有取得商标注册权人许可,但实施了上述行为,则构成了侵权,所以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张先生如果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应证据,一般来说是可以免责,但要停止销售。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那么张先生是不符合免责的情况,也就是说张先生此时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赔偿数额一般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品的价格、合理维权开支、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对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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