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财经讯 耿宸斐 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市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建设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采光、通风均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要求。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有关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总套数的70%。在本方案印发实施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房屋应当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纳入全市统一分配管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分配。

通知强调,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管理运营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通知指出,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加强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对于已经确权登记的土地,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分割出来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