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完成了一起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案件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2021年11月初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人员共5人。通过阅卷和对法律的分析,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于是给检察官写了无罪辩护的律师意见书。

可经多次沟通,检察官并不同意无罪且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并且以其他四人均已认罪认罚并取得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告知我的当事人不可能无罪或不予起诉。

可不愿意就此放弃,此后本人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辩护意见书,再从事实和情理法的角度与检察官进行沟通。

最后,检察官终于松口,同意暂缓起诉,并考虑不予起诉的可能。

两个半月后,接到检察官电话告知本人本案认罪认罚之下全案不起诉。虽然不是绝对不起诉,而是相对不起诉。可这对于当事人也算是一个不错的结果,毕竟这同样属于无犯罪记录。而且通过为自己当事人的辩护,最后结果让早已认罪认罚并认可缓刑量刑建议的其余四个人也得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也算积了德。

但我想说的是,如果这个案件我们五位当事人和律师一开始都能坚持做无罪辩护,或许会有更好的结果亦未可知。因为每个人提出无罪的观点和证据分析甚至举证,能让检察官更全面地审查案件。但我也能理解他们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选择。因为我们同样面临过此种选择的困境。

这个案子认罪认罚之下,当事人包括律师对于认罪与否、接不接受缓刑的建议是有过很多的纠结,特别是遇到纠结的当事人,那种纠结会把律师弄抑郁。因为作为律师,总想基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当事人最大的权益。

2018年10月26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全面铺开。认罪认罚制度出来后,褒贬不一。批评者认为这是“花钱买刑”,事实上这从我们刑事辩护人的角度看,认罪认罚与“花钱买刑”还是有所区别,毕竟并非所有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都存在损害赔偿、退赃的要求。褒奖者亦有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为一些一失足成千古恨的犯罪分子以一定的更大幅度的从轻情节,同时也能加快案件诉讼程序。

但是,从我本人对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进行的刑事辩护经验看,认罪认罚制度的出现,让刑事辩护变得简单,也变得更难了。有人说,你这话逻辑混乱啊,什么叫简单又更难了,这不是一句废话么。

我为什么说变得简单了?一般一些非恶性犯罪,即使没有律师有力辩护,检察官亦会给予认罪认罚机会,并予以从轻量刑建议。而且量刑建议明确刑罚种类和刑期,童叟无欺,明码标价,你同意签字认罚,不同意那就去法院继续死磕。认罪认罚的,在法院15-30分钟走完整个开庭程序,当场宣判,落袋为安。你看,是不是很简单,你在开庭前就已经知道了你的命运,开庭只是一个司法的最终确认。

那我为什么又说变得难了?这对于那些纠结在认与不认之间徘徊的人,真的很难。那种对心理的冲击和博弈,非一般人能承受。你们有没有玩过一种纸牌游戏“梭哈”,明明你手上拿了一把顺子,但是看到检察官手上四张牌是同化顺,可他的底牌你看不到。这时候你说你不认罪一把梭哈,万一检察官的底牌翻出来就是一把同花顺呢?你手上的顺子也敌不过同花顺啊。但你认罪放弃梭哈,又担心万一检察官翻开的底牌和面上的四张牌仅仅是一副烂牌呢,你又不死心。

这和炒股抄底和割肉的人心态亦是一样的,为什么我们老是割在最低点,抄底抄在半山腰?因为我们不是规则的制定者,我们只是参与者,我们永远掌握不了消息面的突然利好和利空以及整个股市的大资金的走向。如果你像巴菲特一样有源源不断的后续资金,那我想谁都能赌得起,因为不断的追加投资,根本无所谓最低点,只要相信股市最终是能涨起来的。

但作为认罪认罚进行选择的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认罪就唾手可得缓刑,不认罪有可能坐牢的情况下,很少有人能坦然地作出选择,因为他的人生输不起。

这时人性的弱点就会暴露出来,对于眼前的利益总是更加关注,而且有些人觉得身上有没有犯罪记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不要做牢。这样,他们其实也不会过于追求自己到底应不应该无罪,更加不愿意去承受为了追求无罪而最终坐牢的命运。

犯罪嫌疑人会遭受这样的灵魂拷问,而作为辩护律师也同样会受到这样的心灵击打。犯罪嫌疑人、家属都会问:律师,我该怎么选择?但作为辩护律师,又能如何说呢,因为律师只能基于事实和法律辩护,而事实和法律就像我们自己手上握着的五张牌,底牌和面上的四张牌一看就敌不过检察官面上的四张牌,那很好选择,建议放弃一把“梭哈”,认罪认罚最实惠。

怕就怕明明手上摸着一把顺子,与检察官的四张牌面比又觉得可以一拼,这时候你又不知道检察官的底牌,要不要选择“梭哈”,那真的就要看当事人自己赌不赌了。毕竟最后梭哈一贫如洗的结果是由犯罪嫌疑人承受而不是律师承受,所以此时作为律师真的很难回答。

在认罪认罚这种大环境下,我们要改变辩护的思路。作为律师只能建议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请律师介入,将我们原来刑事辩护的战场从法庭前移到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并且辩护观点也没有必要藏着掖着,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检察官做坦率地证据和法律分析的意见交换。

我们要始终本着这样一种信念,那就是在没有无形势力影响的案件里,检察官也想把他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办的妥妥帖帖,我们律师就是那一把熨斗。温度要有合理的把控,太低不行,太高亦不行,简单说就是要斗而不破。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当事人、辩护律师一般应对公安、检察官、法官怀着美好的期待,相信人性之美,否则我们这一套刑事诉讼程序也就失去了良性互动的基础。但有时候不同立场中的法律参与主体对于法律的认知、事实的理解和司法的惯性均有不同的感受,故有时候结果未免全尽如人意。

从本人参与的刑事案件来看,在本人所在区域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和法还是能够做到较好沟通。虽然期间也会有争吵,但还是能做到斗而不破。双方从彼此的立场考虑问题,求得最大的共识,最终也一般会取得比较不错的结果。

注:图片引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