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1月1日起,李某没有向公司请假便不再到公司工作,公司认为李某不辞而别等于自动离职,李某则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向公司提出过辞职,公司不和自己签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因此在2017年8月17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才是劳动关系结束日期。
裁判结果:
因制衣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故李某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李某与制衣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制衣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应以实际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因劳动合同已于2016年11月1日中止,制衣公司亦无义务支付李某工资。
法律点评:
法律并没有规定“自动离职”这一情形。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表明劳动合同解除,那么劳动合同仍然处于存续状态。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长期不来上班为由推定劳动者“自动离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对方的时间,而非解除行为作出的时间。本案例中,双方在李某不辞而别之后均没有解除意思的表示,直到2017年8月17日李某通过解除通知书才作出其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2017年8月17日才归于消灭,而非李某不辞而别的当天。
在日常工作中,用人单位碰到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形不能听之任之,而应当通过“查明原因、告知履行、明确后果、适时处理”四个步骤进行及时处理,“自动离职”只会让单位陷入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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