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徐环罚决字【2022】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伍仟壹佰柒拾贰元整(3.5172万元);

3、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仟伍佰元整(0.65万元);

以上合计处罚款肆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整(4.1672万元)。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环罚决字〔2022〕012号

当事人: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5586614404D

地址: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杏沃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珠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信访专案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3号石灰窑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于2021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土建工程已基本完成,尚未投入使用;根据现场提供的2022年1月1日至1月23日生产报表显示,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能和实际产量等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2年2月2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2年2月2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3.现场取证照片、现场视频、《关于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钙化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贾环项〔2011〕162号)复印件、《关于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钙化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贾环验〔2016〕35号)复印件、《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年产32万吨钙化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关于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年产32万吨钙化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徐贾环项表〔2021〕7号)复印件、《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机械化环保石灰竖窑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2019年-2021年生产汇总表复印件、《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建窑和氢氧化钙生产线投资额明细》复印件、《徐州众鑫钙业有限公司委托评估在建石灰立窑总投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苏新鑫评咨字〔2022〕第002号),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22〕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伍仟壹佰柒拾贰元整(3.5172万元);

3、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仟伍佰元整(0.65万元);

以上合计处罚款肆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整(4.167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肆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整(4.1672万元)”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室(市行政中心东三区445房间)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2022年5月26日

醉美贾汪法律顾问: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张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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