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3号建议答复的函

马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审批的建议》(第24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线路塔基可不办用地预审的建议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地预审属于项目批准、核准的前置要件。塔基用地属于电网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用地预审范围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了各种管控要求,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为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用地预审阶段需审查项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不符合占用条件的不能通过审查,不能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如不将塔基用地纳入预审范围,将无法核实是否占用敏感区域,无法把好项目准入关,可能出现立项后(审批或核准)项目无法落地的情况。

三是关于您提及的川国土资发〔2012〕130号文件。2012年,根据省电力公司向省领导申请及签批内容,我厅研究出台了该文件,2020年该文件已废止。我厅积极与自然资源部对接,反映塔基项目用地有关情况,也汇报了其他省、市的做法,自然资源部提出塔基用地需纳入用地预审范围并与主体工程一并预审。我厅将继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的沟通对接,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二、关于线路塔基可不办征地手续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相关规定,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应依法依规开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规定,初步设计中包含的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同申报用地。如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即开工实施建设,系违法用地行为,需依法依规查处整改。

三、关于将电网规划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为电网项目预留站址和廊道空间资源问题建议

我厅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电网建设需要,积极协调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能源、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先后收到电力项目300余个、输变电项目近200个,有矢量数据的全部纳入了四川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在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设有能源输配设施章节,为电网等项目预留空间资源。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加强对雅安市等市(州)的指导,督促其充分衔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把电网等项目统筹纳入正在编制的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电网项目建设需要。

四、关于电网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建议

一是关于规划指标支持。按国家现行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以下简称“规划指标”)依规划层级逐级下达,雅安市电网建设所需规划指标,由雅安市结合正在编制的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省级下达的规划指标中统筹安排。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合理确定电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结构,统筹保障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是关于计划指标支持。按照现行计划管理政策,对重点保障项目,即国家重大项目和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等省重点项目,无违法用地部分,计划指标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应保尽保;重点保障项目违法用地部分和其他项目,需使用地方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产生的计划指标。对电网所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可由市(州)政府统筹保障、重点支持;计划指标不足的,当年底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予以支持。如列入重点保障项目范围,计划指标按规定解决。

五、关于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用地手续相关前置要件的建议

我厅积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完善了建设用地三级联网智能审批和管理系统,优化了智能审查规则,简化了用地报批程序,缩短了用地审批时限。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对电网建设项目畅通“绿色通道”,对重大电网项目落实“用地保姆”,提供一对一专业指导服务,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用地报征过程中的各类难题,为电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请在今后工作中一如既往地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31日

文件来源: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