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流转收益是农户核心财产权益。行政机关作为项目用地实施主体,占用农村承包土地必须严守“先付租金、后用地”底线,依法足额支付流转费用;收到群众履职申请后,更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及时处置。

本案中海*县水务局占用农户承包地建设水利项目,既未签订流转协议、未支付流转费用,收到群众书面履职申请后超期不予答复,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厘清权责、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行为,以个案裁判明晰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广大农村群众维权提供清晰法律指引,推动行政机关规范土地流转、依法行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水利项目占地拒付流转费,群众申请履职遭无视

▌土地权属:农户合法取得30.1亩承包经营权

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申请人父亲取得***村51.5亩计税耕地承包权,家庭承包人口共十人,包含申请人兄弟五人。1998年,申请人的父亲通过遗嘱将承包耕地分配子女,申请人依法继承对应土地耕种权,承包期限延续二轮土地承包周期。其中申请人李**持有完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合法享有案涉30.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收益所有权。其余申请人虽户籍存在异地情况,但均为原承包户家庭成员,对案涉土地流转费用享有主张权利。

▌项目占地:水务局作为用地主体强行占用承包地

2023年12月11日,海*县水务局(被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书》,为****灌区3.1万亩高效节水农业项目建设蓄水池,占用村集体农用地127.03亩,使用期限五年。次年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水务局直接进场施工,其中包含申请人30.1亩承包耕地。按照农村土地流转硬性规则,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用地单位应当与承包农户单独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提前足额支付流转租金。但水务局全程未与四申请人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未签订任何流转协议,未拨付一分土地流转费用,直接占用耕地开展工程建设,严重侵害农户承包经营权益。

▌维权过程:书面履职申请送达,行政机关全程零答复

土地被占用后,申请人多次向水务局、乡镇政府反映,要求核算并发放土地流转费用,相关部门始终推诿拖延。2026年1月13日,申请人委托律师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明确两项诉求:一是支付30.1亩土地对应流转费用;二是60日内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物流记录显示,海*县水务局于1月15日签收该申请。法定期限届满后,水务局既未向申请人支付土地流转租金,也未出具任何书面或口头处理答复,完全漠视群众履职请求。申请人无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请求确认水务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付款、答复两项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抗辩理由

水务局在复议答复中提出两项免责主张:

1.征地补偿发放主体为县财政局、**镇政府,本局仅负责项目实施,花名册无申请人姓名,付款不属于本局职责;

2.土地征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水务局无征收、补偿职权,无需对申请人诉求作出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水务局行为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

复议机关全面核查协议、备案文件、土地承包证、邮寄物流记录等证据,针对水务局抗辩逐一厘清法律权责,作出明确审理认定:

▌水务局是案涉土地实际使用主体,负有流转费用支付义务

区分“土地征收”与“设施农用地流转”是本案关键。案涉土地并非政府征收,而是水务局为水利项目租用农用地,其作为协议签订方、项目建设单位、土地实际占用方,是法定土地流转受让主体。依据国家规定,工商资本、行政机关租用农户承包地,必须落实“先付租金、后用地”,流转收益全额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推诿支付责任。水务局以“财政拨款、乡镇发放”为由推卸责任,属于内部流程划分,不能对抗农户依法获取流转收益的外部法定责任。

▌行政机关收到履职申请,60日内答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

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期限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无明确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收到申请起60日内完成处置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水务局2026年1月15日签收申请,至复议审理时长期未答复,程序明显违法,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能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为由拒绝答复,即便诉求不归本机关处理,也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权责单位、救济途径,而非置之不理。

▌户籍差异不剥夺家庭成员土地收益主张权

审理查明,四名申请人户籍分布不同,但案涉土地二轮承包原始户为申请人的父亲家庭,土地承包权益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享。李**持有合法承包权属证书,足以证实土地承包基础事实;其余申请人作为原承包户继承人,有权共同主张30.1亩土地流转费用,水务局仅以花名册无名字、户籍不在本村为由拒绝处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相关法律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中国人大网。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合同必须明确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中国政府网。

3.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坚持先付租金、后用地,保障承包农户收益不受损失中国政府网。

(二)行政履职、行政不作为与行政复议法律

1.《行政复议法》有关履职申请期限: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不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2.《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明确,使用农村集体农用地开展建设项目,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土地使用相关费用,不得无偿占用农户承包耕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两类主体应知应守法律底线

▌广大农民群众:土地权益受损,三步合法维权

1.固定权属证据:妥善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分地遗嘱、老台账等,证明自身合法承包经营权;家人分户、户籍迁移不改变家庭共有土地收益权。

2.书面申请履职:遇行政机关占地不付款、不处理诉求,通过EMS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留存快递面单、物流签收记录,明确要求60日内书面答复,固定行政机关收文证据。

3.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超60日无答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全程依靠法定渠道维权,理性表达诉求。

▌各级行政机关:项目用地、群众诉求两项刚性职责不可缺位

1.占用农户承包地必守流转规则:行政机关作为项目用地主体,无论内部资金拨付流程如何,必须直接对接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先行支付土地租金,严禁“先占地、后补钱”甚至无偿占用。不得将付款责任全部转嫁给乡镇、财政部门,内部分工不能免除对外法定补偿义务。

2.群众履职申请必须按期答复:收到群众书面履职申请,无论诉求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均需在60日内出具书面答复。属于职责范围的,明确处置方案、办理时限;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清晰告知有权处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杜绝收文不理、沉默不作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以行政复议监督倒逼依法行政,守护乡村振兴土地根基

土地流转收益直接关系农民收入、农村稳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民生保障。

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重项目推进、轻群众权益”的错误认知,以内部流程、层级分工为借口拖欠土地流转费用,收到群众诉求后置之不理,滋生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作为内部层级监督、群众权利救济的法定渠道,能够高效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本案通过复议程序,明确水利项目用地单位的流转费用支付主体责任,划定行政机关答复群众申请的法定期限,破除“部门之间互相甩锅”的治理痛点。

对基层治理而言,本案具备极强示范价值:一方面让农民知晓土地流转收益受法律强制保护,行政机关占地必须付费、群众申请必须答复;另一方面督促各涉农行政机关自查自纠,规范土地占用、群众诉求处置全流程,从源头化解土地纠纷。同时提醒,行政机关任何“内部规定”“流程分工”均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损害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不作为行为,必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依法纠正。

附:复议决定书(节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