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发布徐环罚决字【2022】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诺恩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因环境污染进行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环罚决字〔2022〕029号
当事人:江苏诺恩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9633759
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徐贾快速通道北
法定代表人:孟宪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在线监控系统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DA001、DA003、DA004废气排放口颗粒物烟气在线分析仪于2022年2月安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在卷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2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24日和2022年5月7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做的两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3.现场取证照片、现场视频、《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22〕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2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贰万元整(2万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室(市行政中心东三区445房间)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2022年6月17日
醉美贾汪法律顾问:
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张茂金
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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