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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2022)苏08民终1581号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1日,王某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起凤站从事配送员工作,在“饿了么”平台接单配送。
2021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载明:“第十六条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不发生劳动关系,甲方不对乙方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乙方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双方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2021年11月9日,公司暂停原告的账号使用,导致王某无法在平台接单,双方产生矛盾。
王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焦点一,王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其他形式协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劳动者是否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是否较为长期、固定等因素加以分析。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但根据协议的内容,不仅约定了原告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还规定原告的配送标准并要求原告遵守被告的接单流程、操作规范、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被告每月向原告发放工资的时间和计薪方式。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配送员,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双方具有建立人身隶属特征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针对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差额?
王某的入职日期为2021年1月21日,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公司提供的物美同城借款流程截图,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就为王某申请了招聘费用,故对公司该辩称不予采信。公司应当于2021年2月21日前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直到2021年10月23日才与王某签订劳务协议,公司应当支付这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即72283.48元。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被上诉人王某对上诉人物美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双方为劳务关系,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在公司的名下起凤站从事配送员工作,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工送货服务,王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在人格上王某对公司具有从属性;
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双方对于王某的工作期限、地点及内容进行了约定,王某还必须遵守接单流程、操作规范、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这些管理行为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在组织上王某对公司具有从属性;
最后,王某的工资实际由公司发放,故在经济上王某对公司具有从属性。
综上,王某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对公司均具有从属性,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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