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见,花了十几万装修的新房第一次租出去,现在门被砸穿,满地垃圾,臭气熏天,就像一个垃圾场!”

8月7日,长沙市民卢先生反映,今年2月份将自己在长沙县海伦堡·海伦春天小区装修好的新房出租给了三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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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租客突然说房子不租了,卢先生过来收房时,发现自己的房子里遍地是垃圾,臭气熏天,墙壁、家具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损毁,房内的门也被砸穿出一个大洞!卢先生称:损失最少在四五千元左右。

卢先生当时通过中介将房屋出租,租户是易某、彭某与梁某三名男子,当时是易某和卢先生签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月租金1800元,押一付三,租期一年。

实际是押一付一,有的时候他们说没钱,房租缓一下的情况也有。平时租金收取都是由其卢先生的老婆处理的。

中介李先生介绍:租的时候看这三名男子都还挺干净的,目前也在协调租客受损房屋如何赔偿的事。

根据房屋受损程度可以判断是租客故意损坏,如果房东要报警或者起诉租客的话,李先生表示也会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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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到租客易某后,易某称:自2月份与房东签租房协议后,自己与彭某、梁某合租在这里去同使用。

今年4月份,彭某与其先后离开此地,易某说:当时自己走的时门上只有一个小的凹印,是自己一拳打上去弄的的,后面的那些他不知道是谁弄的。

易某也表示:房东人很好,会联系私下处理好这件事。易某说:梁某现在也答应最近会找房东处理好这件事。

看到满目疮痍的房子,卢先生一家非常后悔将房子租给这三名男子,其实在租房时也要时刻观察房客的素质,当房客出现拖欠房租和水电费时,心里就应该警惕起来,为了防止房客闹出更大的纠纷,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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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易某等人的行为等同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房东带来了损失,因此他应当赔偿这一部分的损失。

本案中,易某等人砸坏屋内物品的行为,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有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易某等人损坏屋内物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租房合同,应当主动赔偿房东或为房屋的修复负起全部的责任。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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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除此之外,易某等人损害屋内设备的行为也严重地侵犯了卢先生的权益,卢先生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上诉,要求易某等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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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先生也表示自己的损失大于押金很多,易某等人所需要交付的赔偿数目已经远远超出押金数目。

故意毁坏他人财产,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毁坏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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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如果当时有押金,卢先生可以扣留易某的押金,如果押金不够,可以继续向租房者易某等人索要赔偿,并可以追究易某等人的法律责任。

在租房中如果有约定及其违约赔付条款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根据法律条款双方协商解决,如若没办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人人都有难处,换位思考力争找出好的办法协商解决!和气生财!最后才是通过诉讼法律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