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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在职期间甚至您还在休法定假期时,公司通知您因下属部门或分公司注销了,不要回岗上班了,就这样结束了吗?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合法终止还是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2N的赔偿金?我们以真实案例在百家号付费订阅里,为大家持续分享这方面知识和技巧,无论您在哪个行业哪个岗位,订阅了合肥律师税务师刘志汉的付费订阅,就能持续获得解决问题的实用方案和维权技巧。
★案件概况★
2017年5月10日阮某入职北京某某信息咨询公司,在宜宾分公司工作。2017年6月分公司与阮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其中试用期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工作地点为四川宜宾。公司为阮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019年12月阮某因生育孩子,经公司同意后开始休产假,2020年2月28日分公司向阮某发出《通知》,分公司称应监管及地方政策要求,2020年2月28日解散分公司,将终止与阮等员工的劳动合同。
公司自2020年3月起停止为阮某缴纳五险一金,同年3月17日公司向阮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分公司被解散,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自2020年3月18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我们的疑问★
1、单位单方调岗,是否合法?
2、单位调岗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是合法的?
3、单位单方调岗,员工拒不到岗上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单位是否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某某信息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某经济补偿金23024.37元、产假工资9125.33元、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费共计992.4元;
判决后阮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产假工资9125.33元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费共计992.4元的判决;
改判北京某某信息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某双倍经济补偿金共计46048.74元;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阮某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川15民终1841号
★通过案件学习我们需要的法律知识★
公司分公司注销,终止在分公司上班的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终止还是违法解除?是支付1N的经济补偿金还是2N的经济赔偿金?
企业为了更好更大范围地开展业务,往往选择在不同地区成立分公司,于是分公司就地招工开展经营活动,然后因不同原因,分公司关停,那么分公司关停后,是否就当然地可以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就像前述案例中的北京某某公司宜宾分公司,在分公司准备注销时,2020年3月向阮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而阮某尚在产假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公司不得解除与阮某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宜宾分公司,并注销宜宾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北京某某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并未终结,公司在未与阮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得解除与阮某的劳动关系,否则终止并解除与阮晓燕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阮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赔偿金。
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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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每一步走得正确,确保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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