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张三,是 上海的一家橡胶公司的老员工。
2002年冬天,张三就进入了,那时他刚刚三十出头。多年勤勤恳恳,一路从流水线做到了熟练工,和公司签了好几轮劳动合同,直到2014年,公司跟他签了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当时大家都说,这是干到退休的节奏。
可转折出现在2017年。那年9月,公司忽然宣布:因环保审核不过关,整个厂区要搬去安徽广德。这个决定,说实话让不少老员工措手不及。张三就是其中之一。
他说自己家都在上海,孩子上学、父母年迈,哪能说搬就搬?于是他没有随厂搬迁,而是继续每天去原来的厂房「上班」。可问题是:厂房空了,机器搬了,原来的岗位没了。他能干啥?公司安排他去干些打杂的活,但工资直线跳水,只给最低工资,他当然不愿意。
从2017年10月起到2018年4月,张三每天准时打卡,但基本没啥事做,公司就这么拖着。忍到2018年4月底,张三实在扛不住了。
他请了律师,给公司发了封律师函,大意是:
「自从你们把厂搬到安徽,我的岗位也没了。每天让我坐着发呆,只发最低工资,我实在养不活自己。我决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最后一天工作到4月30日。请你们依法补偿。」
很快,张三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77,599.98元,以及通知金5,006.45元。仲裁委没有支持,他就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怎么看?
法院挺张三。他们说得很明白:
公司既然没有为张三安排新岗位,工资又大幅缩水,张三基于这一点主动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补偿,这是合理合法的。
于是,一审判公司赔张三54,955.25元。
公司不服,提了上诉。
二审就很有意思了。
二审反而站在了公司的角度,说:
1、公司是因为环保政策,不得不搬迁,岗位消失并不能怪到公司头上。
2、公司虽然没给张三原来的岗位,但提供了新岗位(勤杂工),只是张三不愿意干。
3、而且,公司并没解雇张三,而是留着他,并发最低工资,在法律上也不违法。
二审的核心观点是:不能把「工作地点变化」简单等同于「公司没提供劳动条件」。
他们从《劳动合同法》里抠了很细的条款,明确指出:「工作地点」和「劳动条件」在法律里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不能混为一谈。张三说「岗位没了所以公司没提供劳动条件」,法院不认。
最终,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张三提解除劳动合同这事不构成公司违约,公司也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三不服,申请再审,张三和他律师主张。
1、法院不该自己去「解释」什么叫劳动条件,那是立法机关的事。合同里写的「工作内容+地点」本来就是劳动条件的一部分,不能拆开解释。
2、公司搬厂造成了实际履行困难,也没依法与他解除合同,还只发最低工资,实际上逼得他自己提离职。这种情况全国有很多判例都支持补偿,他怎么就不能拿?
他据此申请再审。
案子来到了高院,高院怎么判?
上海高院态度鲜明:
1、搬迁是客观原因,确实让合同无法按原样继续执行,但也不能一口咬定公司违法。
2、公司没有主动解除合同,而是继续让张三出勤、发最低工资,这个处理方式,在法律上也并无不妥。
3、张三是自己不满现状,提出解除合同,但既然不属于公司违法,那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一句话总结这个案子:
张三觉得公司搬迁导致工作没法继续,自己不得不离职,理应获得赔偿;但法院认为,公司不是恶意裁员,而是搬迁后提供了新岗位,只是双方协商不成,责任不能全归公司,所以不支持张三的请求。
关于这个案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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