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法问答|离职协议约定: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费用已结清的内容,有效吗?劳动者能否反悔?
实践中劳资双方协商就劳动者的离职补偿达成一致后经常会看到这类描述。有些劳动者订立后认为协议金额没有达到预期,想要反悔,但看到这类表述就很绝望,那么这种情况是否真的没有办法了?并非如此,与事实相悖的部分无效。
经济补偿金的部分属于劳动者意思自治可以放弃(参考《》),而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加班费以及社保等部分,双方不能约定放弃,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为系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对劳动者的一种侵害。
换而言之,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属于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这是底限要求法律必须严加干涉,而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原则上不得约定放弃。因此倘若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工资报酬实际没有结清的情况下,那么该等约定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倘若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仍能依法主张权利。
人社部以及最高法在「加班费」的问题上便持有此等观点。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本案中,肖某认为离职申请交接表“员工确认”一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面记载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该表中“员工离职原因”与“员工确认”两处表述确实存在矛盾。两家公司均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上述款项已达成一致并已给付。因此,离职申请交接表中员工确认的“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即便签订了结清协议,双方约定「无其他任何争议费用已结清」与事实部分不符的部分,无效。
答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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