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虽然民事执行程序是强制性程序,但双方之间毕竟属于民事纠纷。只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具有解决纠纷的意愿,法律也是应当予以尊重并支持,双方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程序解决。双方若是达成执行和解的,只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就行。
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主要是,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的协商调解,和解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自行协商。但是,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也是完全可以主持或帮助双方协调,让双方达成和解。并不是一定要局限于调解或和解的字面意义,而认为这是调解或是和解,或是其他什么样的方式,能够解决纠纷,能够解决问题,这都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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