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7日,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T公司在工地外墙擅自设置广告牌,执法队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告知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要求出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T公司未能提供。经现场勘验,该广告牌长13.95米,高3.61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所界定的大型户外广告。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T公司未按要求整改。对T公司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裁量基准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7.0.1规定,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为大型广告。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已遍布城市各个角落,成为影响城市面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户外广告通常体型较大,如果不严格规范管理,不保持整洁美观,不能与城市面貌和谐统一,将会严重损害城市形象。对于一些缺乏维护、设在高处的户外广告牌被喻为“空中炸弹”,时刻威胁群众安全。因此,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否则视为非法行为。此类问题一经查实,行政机关将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未按要求自行拆除的,将会被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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