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法问答|用人单位在不知女职工怀孕情况下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
分情况。
需要明确,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享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解除权是错误的。即便劳动者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享有任意通知解除权。
说得通俗点,用人单位随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极有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更何况用人单位在不知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时才享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解除权。
那么当用人单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提前通知,女职工在此期间怀孕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解除通知意思表示送达之日视为劳动关系解除。换而言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系行使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此时并不享有解除权,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倘若三十天内用人单位知道女职工怀孕,那么即便用人单位在三十天后享有解除权劳动关系也不当然解除,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倘若女职工三期届满时,用人单位的通知解除权条件仍然满足,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倘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女职工才发现在通知期间怀孕的,既然劳动关系已解除,那么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法定延续的事由。在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怀孕明知且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情形消除。
答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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