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中约定:销售提成须在销售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员工离职的时候,公司能以对应货款未能全部收清且双方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吗?
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符合法定时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公司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尽管它已经写入劳动合同当中仍然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有特殊情况也不得超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底限。
二,你离职前未能收清的全部货款不会影响公司的催收权。《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你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货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公司和购买方,合同款项是否回收也只能是公司和购买方之间的纠纷,公司有权依据合同向购买方主张权利。公司把未能收清货款,当作拒付提成的理由等于将你作为销售合同的当事人,这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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