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违法行为人Lucas(男,25岁,坦桑尼亚籍)猥亵他人,被当场制止。我局依法对Lucas作出七日拘留,附加限期出境的处罚。

近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的这则警情通报引起热议。

事发的碑林区交大街人流密集、车水马龙。

目击者称,当时该外籍男子正在路上行走,看到一个女性路过,趁其不备,上前就抱住、拉拽,并当着众人的面做出不雅动作。幸而受害女性立刻实施反击,没有给他进一步违法犯罪的机会。

接警后,警方反应迅速,事发当天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拘留七日,限期出境。

按道理说,当街猥亵并非多么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况且立刻就被制止,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按流程走程序处理即可,何劳警方郑重其事地发布一份警情通报呢?

上个月的美国籍外教杀人案也是,从事发到审判全过程媒体轮番报道、全民关注,死刑判决结果全网讨论,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特殊就特殊在这违法者的身份上——外国人。

虽说法律对涉外案件的处理有明文规定,本不应存在争议。但现实中因为国籍的敏感性,对外国人违法犯罪的处理历来是棘手问题。

国际通行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双重并行。

属人管辖以国籍标准划分,主权国家对持有本国国籍的国民享有管辖权;属地管辖以领土标准划分,主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享有管辖权

那么问题就来了,一个在我们国家境内的外国人犯了罪,他既受自己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又受我国的“属地管辖”,管辖权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典型例子,一个外国人在我国家犯了论罪当诛的案件,严重侵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他的国籍国已经废除死刑,以“属人管辖”为由向我国提出引渡要求回国审判,怎么办?

要知道,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国家所立之法一碰到涉外问题就失效或让步,牺牲的不仅是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将折损整个国家的民族尊严。

所以,表面上是“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法理之争,根本上是国家司法主权之争。

当前实践中,出于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尊重,国际法学界一般认为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一般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无外交需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处理。如果涉及特定罪名,确需适用“属人管辖”归国籍国审判的,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引渡,或者通过外交手段交涉。

前述黑人外教杀人案二审被依法判处死刑,适用的就是“属地原则”。

但国际规则归国际规则,现实情况是现实情况。“属地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并非一帆风顺。

在国家贫弱时,清政府就曾与列强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出卖国家司法主权。彼时,外国人在中国对中国公民犯罪,我国法律却无权惩治,只能交由国籍国审判,然后对洋人法官轻纵本国罪犯束手无策。

“治外法权”在我国存在一个世纪之久,是半殖民地半封建那段历史的耻辱标记。

这种屈辱的司法状况,终结于我国解放区发生的“涉外刑事第一案”。

1947年5月,联合国救济总署(下称“联总”)司机,美国籍俄罗斯人阿力克·史鲁域琪驾驶吉普车,超速行驶且不避让路人,撞死一名拉人力车的洋车夫后逃逸。

解放区政府当即与联总展开交涉,要求其配合调查,联总负责人却态度消极,认为不过是一场普通交通事故,且美国人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烟台当地法院无权审判。

解放区政府为车夫举行了隆重的公祭大会,当地教育局局长在灵堂垂幛上书写:“战火连天争来一片干净土,民主圣地岂容蹂躏中国人”。

通过与联合国救济总署艰难交涉,解放区法院临时法庭依法开庭对肇事司机进行审判,判处该司机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当时的烟台市市长姚仲明现场发表讲话:“在这里,不存在帝国主义的治外法权,谁犯了罪,不管他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都受到同等的对待。”

关于国际关系的讨论中有一句戏言,“真理只在大炮的射程范围内”,代换到对司法主权的考察上来,也有相同之处。

一个国家只有国力富强,有充分的国际话语权,司法主权才能够受到尊重。

“保护权管辖”的适用是典型的例子。

保护权管辖是指,国家突破犯罪人国籍和犯罪发生地的限制,对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及犯罪人进行管辖。

2011年,“湄公河惨案”发生后,国家总理直接出面与对方国家领导人展开对谈,并派出200余名专案组警察远赴泰国等地侦查。经过艰难地追捕和交涉,涉案凶手被移交我国,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并于2013年在我国执行死刑。

这是一起典型的“保护权管辖”案例,针对侵犯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犯罪,我国不遗余力开展跨国追捕,并通过一系列外交手段将涉案人员押送国内受审宣判。用“保护权管辖”突破“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限制,捍卫我国司法主权的同时,大大提振民族尊严。

回到本案中,虽然这只是一起小小的治安管理事件,但事发当天即作出处罚决定同时附加“限期离境”,充分说明警方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并未因其外籍身份就予以特殊关照。与之类似,疫情期间,曾有多地爆出外国人不配合当地防疫管理规定的新闻。前有西安某外籍人士做核酸时爆粗口辱骂防疫人员、随地吐痰,后有四川某外籍人士查验健康码时不配合且辱骂安检人员……凡此种种,我国一律报请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中宣部刊物《半月谈》刊发题为《疫情面前没有国界,必须让“超国民待遇”走开》的文章评论道:

在中国社会取消外籍人士的“超国民待遇”已是普遍要求、大势所趋,逆这一社会潮流而动必然导致不良影响,作为制定、执行政策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不可不察。其实,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也符合外籍人士的长远利益:与特殊待遇相比,一个平等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文化更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更能让包括外籍人士在内的全体公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