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平安滨城”微信公众号消息,山东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通报,9月22日,滨州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初步查明,吕某某与李某某系同宿舍同学,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吕某某用裁纸刀将李某某颈部割伤,致其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吕某某现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济南刑事律师对本案分析如下:
本案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由于警方没有通报案件的具体细节,最终涉嫌的罪名还不好确定,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本案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两个罪名之中的一个罪名的可能性大。
首先分析下,故意伤害罪,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吕某某拿裁纸刀去割伤被害人的颈部,很明显系故意的,吕某某至少会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吕某某至少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最终吕某某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话,其面临的刑期至少十年以上,最重也可以判处死刑。
再分析下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吕某某拿裁纸刀去割伤被害人的颈部,吕某某应当知道人的颈部属于要害部位,其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其依然去实施该犯罪行为,吕某某也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最终吕某某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话,其面临的刑期也是至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也是判处死刑。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吕某某涉嫌的罪名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其最终可能受到的处罚基本一致。但最终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某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尤其是对吕某某最终受到的刑罚会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吕某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其被判处死刑的机率就相对降低不少,如果吕某某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其被判处死刑的机率就相对增加不少。
本案吕某某或家属如果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对方谅解的话,其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果吕某某存在自首行为又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救治的话,其还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也应了那句话,冲动是魔鬼,正因为吕某某一时的不冷静才害了两个家庭。如果吕某稍微冷静一下,或就纠纷做下让步,本案也就不可能发生,可惜世界上没有如果。
为了保命,也建议吕某某的家人及时的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该案,律师介入的越早,辩护成功的机率就越大,这也是张律师的经验之谈。同时尽快的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尽可能的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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