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 日晚上10点左右,一名“按摩女”正和男嫖客在广西自治区北流市的一家驾校里进行不正当的交易。
两人异常的举动很快引起了广西北流市大风门派出所巡逻民警的注意,民警走近后发现,这名女子正是多次被捕的“按摩女”。
“你刚被放出来,怎么又来干这事?不能去找个正经工作吗?”民警说完,便给眼前的两人戴上了手铐。
按摩女狡辩道:“这是我男朋友,我这次真的没有出卖身体。”
民警没有听信按摩女的谎言,直接把两人带到了派出所,即使证据确凿,按摩女还是死活不认罪。
由于天色已晚,所长决定第二天再继续审讯,便把按摩女铐到审讯室的长椅上,回到值班室休息了。
第二天清晨,按摩女坠楼而亡,死因一时间成了谜,有人甚至表示:“我亲眼看到所长把她杀了。”
事后,法医检测死者有可能是自杀,也有可能是他杀,派出所所长一时间成了众矢之的。
“按摩女”的手铐为什么会被解开?她是怎么死的?所长究竟是不是作案凶手?
故事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北流市,1995年9月2日晚间10时,当地大风门派出所的民警正在北流市汽车站附近巡逻。
经过驾校时,一对形迹诡异的男女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见状径直走了过去。
这对男女见状立马想要躲避,但是为时已晚,见无处躲避,女子便主动对民警说:“同志你有什么事吗?我正和男朋友约会呢。”
“我在派出所见过你好几回了,别装了,这样吧,他能说出你的名字,我就放你们走。”民警回答道。
和民警说话的这名女子,她姓郑,在当地的一家发廊店打工,靠出卖身体牟利,郑某曾不止一次进过派出所,所以民警才会对她这么说。
见男子不语,民警猜测他是郑某的嫖客,恰逢广西北流市公安局号召全市派出所“打黄扫非”,所以民警便把郑某和那名男子一起带到了派出所。
由于路途较远,赶到派出所时已经凌晨了,民警将此事汇报给了所长。
思考过后,所长决定分开审讯,所长和一名杨姓民警负责审讯按摩女郑某,另一名邹姓民警则负责审讯那名男子。
为了减轻罪行,男嫖客主动向警方承认了他和郑某的不正当关系:“我刚和她谈好价钱就碰到了巡逻的民警。
见其男子承认罪行,民警邹某便对他说:“考虑到你认错态度良好,并且交易没有成功,所以你就不用被拘留了,让你们单位派人来保释你吧。”
一听这话,男子顿时后悔了,他害怕这件事影响自己的工作,索性就耍赖,推翻了之前供词,不承认自己嫖娼。
而另一边的审讯,同样很不顺利,因为警察不是没有亲眼目睹郑某进行性交易,所以即使郑某叫不出同行男子的名字,也要咬定那名男子是自己的男友。
就这样审讯了很久,鉴于天色已晚,且明天还要巡逻,所长决定:先让民警们休息,明天再继续审讯。
于是,所长给郑某的一只手戴上了手铐,把她的手铐到了二楼审讯室内的长椅上,随后锁上门来到了一楼的审讯室。
所长打开门,对民警邹某说:“你把这个男的关进一楼的拘留室,然后就先去休息吧,明天再审。”
安顿好一切后,所长便回到二楼办公室休息了,9月3日凌晨6点,楼下传开了惊恐的叫喊声:“来人啊,有人死了!”
熟睡中的所长被这一喊声惊醒,连忙跑下楼查看,循着声音来到了派出所楼下的杂货铺,只见杂货铺的遮雨篷底下赫然出现了郑某的尸体。
所长大惊失色,他想不通自己之前明明把郑某铐在长椅上了,为什么郑某会也出现在这里。
冷静过后,派出所所长立马下令:“派民警保护好死亡现场,同时给现场拉上警戒线,闲杂人等一律不得入内。”
安排好一切后,所长随即将此事上报给了上级公安局。
广西北流市公安局一收到消息,立刻派遣刑侦警察赶到郑某的死亡现场,向大风门派出所的所长了解了基本的事情情况。
刑侦警察来到了关押郑某的地方,他们看到地上有一把手铐,这个手铐正是郑某生前戴的,警察拿起手铐仔细观察后发现:这个手铐的环圈是坏的。
警察由此怀疑:郑某挣脱手铐的束缚,来到审讯室的窗前,看到了窗前的平台啊,便直接跳出窗,来到平台上,由于夜色昏暗,郑某把杂货铺的遮雨篷当作了平台。
郑某刚踏上遮雨篷,由于遮雨篷是倾斜的,所以她还没来得及反应,就从这样滚了下去,因此,在场刑侦警察一致认为:郑某是在逃跑过程中坠楼身亡的。
当天7时40分,刑侦警察把死者郑某送到了广西北流市人民医院的太平间,把尸体交给北流市公安局的法医验伤。
法医开始仔细观察死者身上的伤口,经过观察,他发现:郑某的头部有两处伤口,且两处伤口都在左侧,一处是颅骨,另一处是颞骨(耳部上方),且伴随着骨折。
左侧颅骨骨折长度为9cm,左侧颞骨骨折长度为0.15cm,这两处伤口正是郑某的致命伤,从侧面反映出:死者的头部遭受过巨大撞击。
除了这两处伤口以外,法医并没有在她身上发现其他的伤口,随后,法医给尸体测温,根据温度推测出:9月3日凌晨四点到五点之间是郑某的死亡时间段。
尸检结束后,法医将鉴定报告交给办案民警,并将自己的推测告诉他们:“郑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从骨折线的形态来看,她确实是坠楼而亡的,
根据郑某的颅脑损伤程度来看,她在坠楼后还有一些生命特征,有移动位置和再次跌倒的可能。”
两天后,出于人道主义,广西北流市大风门派出所给郑某安排了后事,并给前来认领郑某尸体的家属们补贴了2000元现金。
正当大家以为郑某坠楼案至此结束时,意外发生了,某天上午,广西玉林地区上级监管部门收到了一封匿名举报信。
信中内容表明:郑某的死因并不简单,且举报者亲眼看到大风门派出所的警察对郑某施刑。
如果事实真的如举报者所说,那么大风门派出所的民警就有暴力执法的嫌疑了,为了查明真相,监管部门的法医重新对死者进行尸检。
10月16日,法医将尸检报告递交给了广西玉林地区上级监管部门的纪法科。
尸检报告显示:郑某因颅脑损伤而死,头部左侧颅骨损伤一定是高空坠落引起的,而左侧颞骨的损伤的成因则不确定,有可能是人为撞击导致,也有可能是坠落导致。
广西玉林地区上级监管部门将第二次尸检结果和那封匿名举报信一并交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上级监管单位,向其请求支援。
广西上级监管单位立即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赶到玉林地区上级监管部门分院,帮助他们调查此案,这一查就是一年,在这期间,广西自治区上级监管单位找到了十多名证人。
这些证人都自称亲眼看到了大风门派出所的所长和民警杨某暴力逼供郑某,因此,广西自治区上级监管单位猜测:郑某生前曾被人扯住头发猛烈撞墙,导致左侧颞骨损伤。
为了验证猜想,1996年6月10日,广西自治区上级监管单位的法医对死者郑某展开了第三次尸体检测。
很快,尸检报告就出来了,结果和第二次尸检鉴结果一样,死者的死因仍是颅脑损伤,且左颞骨损伤的成因并不确定。
与此同时,为了证明广西北流市大风门派出所的所长和民警杨某是无辜的,北流市公安局书连夜写了一份关于郑某死因的分析报告。
报告中有大量数据和证据,这些东西无一不在证明:“郑某的死”是自己造成的,和他人无关。
随后,广西北流市公安局将这份报告交给了广西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将此事委派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为此,自治区公安厅找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里最优秀的法医专家,不久后,尸检结果就出来,鉴定结果与第一次的鉴定结果完全相同。
“按摩女被警察折磨致死”的事情在引发了当地居民的热烈讨论,此事严重影响了广西北流市的治理,大家都不再相信民警。
公安机关和上级监督机关各请不同法医鉴定了两次,他们一致认为郑某是由于颅脑损伤而死的,唯一的分歧就是死者左颞骨损伤。
上级监督机关的法医认为:这处伤口可能是人为撞击所致,因此,上级监督机关推测:死者很有可能在派出所二楼的审讯室里就遇害了。
公安机关则坚持第一次鉴定结果,死者郑某生前没有遭受过殴打,她是坠楼而亡的,并且两方都有目击证人。
上级监督机关的目击证人称:“那天凌晨4点左右,我亲眼看到派出所所长和民警杨某把郑某的尸体抬到了杂货铺的雨篷下。”
公安机关的目击证人则反驳道:“你在撒谎,我才是真正的目击者,我敢肯定是郑某自己跨出派出所二楼窗户,然后不小心踩到雨篷,从上面跌倒地上摔死了。”
双方证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但是他们的证词又各有漏洞,首先,二楼审讯室里没有任何撞击痕迹,这种痕迹一旦出现,很难再短时间清理干净。
其次,尸体如果从雨篷上掉下来,那么她应该在雨篷的前面,而不是雨篷的底下,并且警方无法解释死者左颞骨的伤是怎么形成的。
案件至此陷入僵局,为了尽快攻破此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上级监管单位来到北京,请求当地著名法医的帮助,之后经过尸体鉴定,法医出具了第五份尸检报告。
尸检报告显示:郑某尸体头部的两处伤口相对独立,且不在同一时间形成,因此,郑某很有可能就是在审讯室死的。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上级监管单位寻求帮助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局与北京公安部的法医专家陈世贤取得了联系,将此案大概情况后告诉了他,希望得到他的帮助。
陈世贤毫不犹豫地答应了下来,很快,他就见到了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的朱法医,同时收到了有关“郑某坠楼案”的所有资料。
陈世贤对朱法医说:“您先去招待所里休息吧,我研究完再找您来讨论。”
朱法医走后,陈世贤邀请了两位经验丰富的同事和自己一起研究此案,这两位法医专家就是闵建雄和孙洪涛。
随后,三人开始研读相关卷宗,仔细观察死者头部的损伤照片,经过一夜的思考,陈世贤有了案件的结论。
第二天,朱法医来到陈世贤的办公室,将案件的疑点说了出来,同时询问道:“陈教授,您觉得郑某死亡的第一现场是审讯室还是雨篷下?”
陈世贤
闻言,陈世贤不假思索地回答道:“死者死亡的第一现场就是雨篷下。”
陈世贤随后解释道:“首先,假设派出所的两名警察把郑某抬出来,扔到雨篷下,那么这条路上一定会留有血滴的痕迹,但是附近毫无血迹。
并且派出所的审讯室里也没有清理痕迹,这就说明郑某不是被人扔出来的,除此之外,死者被发现时衣着整齐,如果遭受过暴力或者被移尸,衣服一定会出现褶皱。
最后,检察机关的十几位证人中,有四位证人自称亲眼目睹了所长殴打郑某的场面,而且这个人的观看角度还不同,
根据他们的观看角度推测,他们必须在派出所里才能看到这些场景,然而在大半夜,派出所里怎么可能四个普通百姓在场呢?所以他们私人在撒谎。”
随后,陈世贤联合闵建雄和孙海涛为郑某出具第六份尸检报告,其根本内容就是:郑某由于高空坠楼而亡,并且生前没有再遭受过殴打。
与此同时,广西王林地区上级监管单位拿着第五份尸检报告来到广西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大风门派出所的所长和民警杨某提出公诉。
1997年5月15日,广西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陈世贤和闵建雄于14天后来当法院出庭作证。
在出庭的前一天,陈世贤和闵建雄就来到了广西自治区玉林地区北流市,随后在北流市公安局局长的带领下,来到郑某的死亡现场。
陈世贤一看到杂货铺的雨篷,顿时明白了死者为何会出现在雨篷下,他欣喜地将自己的发现告诉了在场的所有人:“你们看,这个遮雨篷的左边靠墙支撑,
而右边只靠电线杆和一根细长的竹竿支撑,并且竹竿在电线杆的外侧,从郑某的体型来看,她应该有一百多斤,假设她摔倒在雨篷上,竹竿收到重力一定回弯曲,
那么雨篷就会随着倾斜,郑某随之滚到了雨篷下,彼时,竹竿由于弹性又会直立起来,雨篷恢复原状,所以尸体才没有落到雨篷外。”
第二天,陈世贤来到广西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向在场的所有人解释了郑某的死因。
最后,陈世贤补充道:“死者被发现时,附近并没有血滴的痕迹,
这就说明尸体并不是被警察抬出来的,除此之外,郑某死时穿的肉色丝袜足底还留有污泥,经过实地考察,我们发现丝袜上的泥正是杂货店房顶上的污泥,
她的高跟鞋鞋底里却没有污泥,由此得出,死者跳窗时,先将鞋扔到了楼下,随后跳出窗户,由于天色昏暗,没有注意到雨篷,所以从雨篷上滑了下去,
跌落到了雨篷下,至于为什么会出现在雨篷下,先前我已经讲过了,因此死者是在逃跑过程中意外坠楼而亡的,生前并没有遭到警察毒打。”
听完陈世贤的解释后,公诉方提出了疑问:“为什么头部的左颞骨会受到损伤呢?”
陈世贤很快就给出了解释:“颞骨在耳朵的上方,如果这处损伤是人为撞击所致,那她的左耳廓也会有损伤,这就说明这处伤口是高空坠落,引起的骨裂。”
见自己处于劣势,公诉方反驳道:“我方有两名目击证人,他们亲眼看到警察把尸体从派出所抬了出来。”
“既然亲眼所见,那么他们是怎么把尸体抬出来的呢?”陈世贤不紧不慢地质问道。
公诉人低下头回想了一下,回答道:“他们说‘民警杨某抬着死者双脚,派出所所长抬着死者的头’。”
陈世贤冷笑一声,开口道:“我认为这两人不是目击者,因为人死后尸体会变得很软,四肢都是耷拉着的,脑袋同样如此,
另外,人死后身体会变得死沉死沉的,要想移动尸体,就必须用两只手抬着尸体的腋窝处,所以,这两个所谓目击证人在说谎。”
话音刚落,法庭的旁听席传来了议论声,公诉方看到陪审群众质疑的眼神,羞愧地低下了头,最终,法官宣判:“大风门派出所所长和民警杨某无罪释放。”
一审结束的三个月后,广西玉林地区上级监管部门不服判决,要求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复审此案。
1997年12月27日,陈世贤作为被诉方的代表人出庭了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刚一开庭,公诉方就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如果郑某是高空坠楼,那她的头部不会仅有一处高坠损伤。”
对此,陈世贤引用了一篇法医权威论文,论文里证实:坠落高度对于四米,尸体上就很有可能只有一处高坠损伤。
陈世贤用这篇论文反驳了公诉方的观点,赢得陪审团的喝彩,公诉方再无质疑。
1998年4月14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了最后的宣判:“维持一审原判,且不予申诉。”
案件到此真相大白,正是有陈世贤这样的法医,大风门派出所的所长和民警杨某才能洗脱罪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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