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随着学术界、司法界等同仁的不断倡导和建言,这一制度最终落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施行,为进一步细化该项制度的具体实施作出了清晰地指引。为了方便读者了解、整理该话题下司法界、学术界、实务界的真知灼见,知产力特精选了近两年来的精品内容,以飨读者!

编辑 | 知产力编辑部

会议对网络视听行业侵权损害赔偿面临的新挑战,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遏制网络视听领域日益严峻侵权形势的特殊价值,网络版权侵权纠纷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指南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践。

本文作者基于多年商业秘密实务经验,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案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和“数额确定”进行细致剖析,并就权利人争取惩罚性赔偿或高判赔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

课题组在2015年至2020年已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筛选与惩罚性赔偿直接相关的典型案例,从实证研究出发,对已有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进行提炼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根据《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结合域外实践经验,对未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对诉讼参与人更加高效地参与诉讼作出提示。

本文结合多起案例,讨论了实务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

本文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要件的认定和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进行了探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关于为北京市“两区”建设提供优质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工作方案。

本文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结合典型案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阐述,旨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着力于探讨专利侵权警告函与惩罚性赔偿“故意”要件的适用关联,就司法程序中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对“故意”要件的可能性争辩,给出相应的思考和实务建议。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本文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域外经典判例,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

结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重点内容的解读进行阐述,以便更好指导深圳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意见》。

本文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的价值源点出发,通过梳理该制度在我国的演进脉络,分析司法适用中的共识与分歧,利用比较法研究、实证分析、统计论证等方法,探究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以求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将以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英国五个国家为例,研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要件,并与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作对比,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本文结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相关的在先案例解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并从实务角度就企业面临惩罚性赔偿的合规建议和诉讼策略。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有极强的指引作用。就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后果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基数的计算和倍数的确定。就是说,如何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数?在确定了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数后如何在1-5倍中选择合适的倍数?司法解释第5条和第6条分别对基数计算和倍数认定作出规范,本文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对此进行讨论,以期回应上述两个问题,对司法解释未来适用的法律实践有所帮助。

张鹏:

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收到权利人通知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需要重点判断两个问题:权利人的通知警告是否适格?被控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警告之后的何种行为构成“故意”?本文重点讨论这两个实务问题。

本文首先回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公法、私法交融属性,结合国内各部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共同特征,提出以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作为《商标法》惩罚性赔偿之理论正当性,并据此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的具体标准。同时为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修订过程中引入惩罚性制度提供参考。

我们无意给当前轰轰烈烈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立法热潮泼冷水,但我们确实很有必要理性看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双刃作用,让双刃全部斩向邪恶的知识产权恶意严重侵权者,而不能使锋刃乱用,伤及不该予以特殊严惩的一般侵权者。

为了“强化民事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权保护和竞争自由之间维持平衡,我们必须对《商标法》第63条所规定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充分理解与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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