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曾发生一件奇葩案件,张三与李四交往甚密,李四家境较好,张三老婆经常搭乘他的顺风车上下班,李四有时候会对她动手动脚,张三误以为老婆出轨李四,拿刀称要给李四大腿做个记号,李四闻言拿刀狠插自己两刀,不慎伤到动脉,血流如注后不治身亡!
张三与李四两人从小一起长大,是亲密无间的好朋友,后来分别娶妻生子,两家住得很近,由于李四有车而张三没有,李四经常送张三的老婆上下班。
李四这个人比较好色,张三从小就知道,但认为李四比较讲义气,朋友妻不可欺的道理还是明白的,但因张三老婆陈丽十分漂亮,李四还是没有按捺住自己骚动的心,在车上有时会对陈丽不规矩,经常用言语挑逗陈丽,但从来没有过分之举!
案发前一天,陈丽告诉张三,李四想占她便宜,张三以为李四已经与自己妻子发生过不轨行为,气得火冒三丈,次日,张三约李四出去吃饭,并准备了一把水果刀,准备给李四一个教训。
李四则回复说自己单独在家,可以到自己家里吃,张三藏好刀,带着下酒菜去了李四家,两人推杯换盏,喝的都有几分醉意后,张三借着酒劲怒骂李四:“你太不够意思了,怎么能动我老婆!”
李四想起两个人多年交情,惭愧地低下了头,此时张三拿出刀继续说到:“为了让你长点记性,得在你腿上做个记号,你看这个记号是你自己做还是我做?”
李四见状拿过刀就往自己腿上猛插,结果一不小心就插到大动脉上,瞬间血流如注,张三看见好友如此惨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可不幸的是,李四送医后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来源:《刑法的私塾》)
如此奇葩的案情,引发广大学者和网友热议,那么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呢?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抑或者根本无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基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处3-10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从法律规定而言,两罪最高都可以判处死刑,但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那么张三主观上是否有伤害故意或者杀人故意?
结合刀具、当时情景和现场鉴定等情况,刀子是李四自己所插,这点毫无疑问,但李四是否受张三胁迫?以及胁迫程度对此案定性有较大影响!
结合张三所述,其本意是想给李四腿部做个小标记,而李四自己狠插一刀并不慎身亡,可见张三并没有杀人故意,并且一般而言,在腿部轻轻划伤做标记,虽说是伤害行为,但对普通人不会造成轻伤以上结果,因此张三也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据此张三不构成故意犯罪!
这点结合张三事后积极报警、送医救助等情况也可看出,张三并不想真正给李四造成极大伤害,只是为了让好友长个教训!
有网友提出,那李四就这么白死了吗?张三不构成任何犯罪?
实际上并非如此,事情的起因是张三拿刀要给李四长教训,两人都喝了酒,情绪比较激动,李四拿过刀狠插自己时,张三作为始作俑者,应该知道此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伤亡结果。
其已经预见结果但却认为李四自己下手知道轻重,这种心态在法律上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李四是自己捅自己而死,张三无需负责?
张三是否要负责,要看其行为与李四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张三带刀和声称教训之事,李四不会拿刀捅自己,因此张三行为间接导致了李四死亡结果,并且张三对李四伤害自己的行为具有制止义务,但他放任李四自伤,最终导致惨痛结果,需要为此负责。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三事后积极救助、在医院又主动等待警方到来,并且事出有因,可以说是情节较轻,因此可判刑3年以下。
此外,无论张三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民法上都称之为过错,根据民法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张三要依法赔偿李四家人相应损失,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四对自己死亡也有过程,因此张三只负部分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其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共150万元左右,在法院调解下,张三主动赔付了60余万,并取得李四家属谅解,最终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李四口不择言,朋友妻不客气,导致悲剧发生,可以说是结结实实的口业,佛家认为说话不积口德,需要承担因果报应,虽说带着迷信色彩,但世间之事皆有因果,一饮一啄皆有定数,此话用在本案中十分合适,广大网友一定要吸取教训,牢记“色字头上一把刀”“恶语伤人三冬寒”,克制欲望、多积口德、修身养性、方保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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