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攮死你!我攮死你!”黑龙江绥化,一名七旬老人怀疑老伴和邻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持刀将邻居捅伤获刑。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张某某已经年过七旬,与妻子相濡以沫,儿女抚养成人,按理说是应该到了安享晚年的年纪,可张某某却不知道从哪听说的老伴朱某外头有人,传言的有名有姓的,这让张某某心里十分窝火。

2022年5月8日16时许,张某某和老伴朱某在其位于明水县的家中吃饭饮酒,在吃饭的过程中,朱某提到了同样已过花甲之年的邻居曲某。这个曲某就是被传言为老伴朱某的情夫,这让张某某十分生气,他借着酒劲和与老伴发生争吵,并扬言要杀了曲某。

朱某更为郁闷,一大把年纪的人了,怎么还轻信外面的流言蜚语,收拾完饭桌,便不再理会张某某,留下张某某一个人坐在那里生闷气。

张某某越想越憋屈,越想越窝火,便从自家厨房拿尖刀(黑黄相间的塑料把,约25厘米长)到某车库门前到找到曲某,二话不说,拿起尖刀直接刺向曲某,曲某躲闪不及,被张某某向其胸前和腹部捅刺数刀,在捅刺过程中张某某喊着“我就杀你”“我攮死你”等话语。

周围的邻居见状赶忙制止,把二人拉开。曲某的家属报警并带曲某到县人民医院救治。张某某在听到有人报警后,便也回到自家门口等候,在警察赶到现场时,张某某主动上前把刀交给警察并称其用刀将另一名老人扎伤。

好在张某某年事已高,力量并不大,曲某的身体并无大碍,经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曲某右胸和左臂受伤,其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5月9日,张某某便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曲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伯瞻说法

本案事实比较简单,但是案例中有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如何评价张某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无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成必须是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即轻伤以上才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的张某某虽然持刀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因只造成了轻微伤,尚达不到轻伤以上,所以张某某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故意伤害罪,那么张某某就无罪了吗?当然不是。

张某某在家中饮酒时与老板朱某发生争吵,并扬言要杀死曲某,此时已经有了犯意。随后张某某到厨房内拿了一把尖刀,此时的张某某准备了工具,如果张某某就此打住,那么张某某的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但是张某某拿了尖刀后找到曲某,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口中叫嚣:“我就杀你”“我攮死你”等话语,这就证明了张某某在伤害曲某的时候,其主观是具备杀人的故意。

张某某有了主观故意,有了实施的行为,当然也就构成了犯罪。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更是没有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特征也符合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2、张某某主动在家门口等候,见到警察把作案工具交给警察并供述自己捅了一位老人的行为如何评价?

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是“自动投案”的核心特征,但上述所称的“控制”,并不等于“羁押”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刑法中设立自首从宽处罚的法理依据,一般认为有二,分别为节省司法资源和体现出行为人社会危险性降低。因此,只要行为人在有能力、有时间、有机会逃匿的情况下,选择不逃匿,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审查之下(至于司法机关对自己是否羁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则由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即能达到节省司法资源、体现人身危险性降低的法律效果,故只要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审查之下,即符合立法本意,应依法认定为自动投案。

通俗来说:刑法上对于自首认定,关键在于被告人本人是否知晓自己行为可能面临的后果,即使他人因为其他事实而报案,也不能不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本案中的张某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其家门口等候警察,其主观是明知自己可能面的后果的。在民警到达后,其主动上前上交作案工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3、张某某的行为取得曲某的谅解对量刑有什么帮助吗?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案中的张某某家属积极主动对曲某进行经济赔偿,取得曲某的谅解,依据上述规定,当然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