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下!双手抱头!”海棠分局的民警在平常的走访调查中,发现了一伙穿着暴露的女子总是昼伏夜出,十分可疑。经过摸排,发现他们很可能是在从事卖淫行为,便组织警力一举擒获5男6女。
2022年12月初,民警小张像平常一样,在社区里走访,有人向他举报社区有两个场所里有卖淫嫖娼行为。小张得知线索后,不敢耽搁,立刻向局里进行了汇报。随后海棠分局治安大队立即联合藤桥派出所展开调查。
经过几天的调查,民警锁定了两家涉黄场所。经过周密布控,海棠分局治安大队立即联合藤桥派出所前往这两家场所实施抓捕。现场抓获涉嫌卖淫的王某某、王某、邢某、董某、江某,此五人皆为女性。同时抓获了涉嫌介绍卖淫的陶某、李某、郑某、周某。还抓获了容留他人卖淫的秦某和张某。
目前,海棠分局依法对秦某等人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对王某、王某某依法处行政拘留10日;对邢某、董某依法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郑某、周某处罚款500元。
看到这里有人就会发现,为什么同样是卖淫,有的人被行政拘留10日,而有的人却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众所周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是触犯刑法的,为何只对他们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
1.为什么同样是卖淫,处罚却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如果查证属实会被拘留、罚款。
之所以她们受到的处罚不一样,是因为她们的情节轻重不同。公安机关会根据他们卖淫的次数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对她们进行相适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2.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是触犯刑法的,为何只对他们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引诱他人卖淫的或者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进行处罚。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对他们做出了行政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如果警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已经执行过的拘留天数,可以这抵刑期。
最近有很多这样的新闻,为什么会屡禁不止?我国的红灯区是否应该合法化?这值得深思。对于此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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