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供热主管部门及相关供热单位了解到,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2022 至 2023 年度热费需在 12 月 31 日前缴纳,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下月起将按欠缴热费的 1 ‰按日收取违约金。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同时,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外,如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将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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