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魏女士为了上大学,把户口迁移到大伯家,在大伯家住了三年,没有交过一分钱 ,后来大伯家拆迁,魏女士知道后起诉大伯索赔120万。

14年前魏大爷的弟弟为了方便其女儿魏女士上大学,就恳求把魏女士的户口落户在他那里,并保证只要女儿毕业就搬出去。

而魏女士毕业后,也按照当初约定搬离大伯家,同年大伯家的房子拆迁,得到了一笔钱。

当时魏大爷也把拆迁一事,因魏女士的户口在他家,多分了45平米的地告诉了弟弟,而其弟弟也知道魏大爷为了女儿上学落户帮了忙,表示不会要这份拆迁款,当作是多年其女儿在魏大爷家生活的生活费。
而魏女士也很羡慕大伯家得到拆迁款,但是当时她也不好意思提要她那一份。直到10几年后,她听说因为她大伯家多分了45平米的地,按照现在市价价值100多万。

她就责怪父亲当初为什么替她做决定放弃这笔钱,也指责伯父魏大爷没有把这件事情告诉他,就是不想分给她。

而大伯没有想到侄女不但不感激,反而想要他们把45平米的房子给她。魏大爷表示当初为了她上学落户,其父亲找遍了所有的兄弟姐妹都被拒之门外,是自己顾念手足之情把侄女的户口落在他家,她才得以顺利上完大学。

可魏女士打听到按照现在行情,因他大伯家多分的45平米的房子,现在价值120万,因此她要求大伯给她120万,就要拿到这笔钱,就不会再追究。

可魏大爷不同意,觉得房子是自己的,魏女士没有出过一分钱,多分的45平米是有她一份,但并不是全部是她的,但是表示按照当初的补偿款给她50000元,可是魏女士怎么会同意。

她为了要到钱,三番五次的来魏大爷家闹,多次协商未果魏女士起诉了他,要求赔偿她120万。

而魏女士的亲戚朋友也劝她,不要为了本不属于你的钱伤害亲人的感情,可为了钱她根本不听劝,冷着脸告诉他们不要打感情牌,要不到钱她不会善罢甘休。

魏女士的户口在其大伯家,大伯房子拆迁的钱有她一份吗?

一、房子拆迁补偿费应当归产权所有人。如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

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对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具体回到本案,房子魏女士没有出过一分钱,是魏大爷一家的,房子拆迁所得的钱应当归魏大爷一家,按理说她是没有份的。

二、而拆迁款根据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来进行补偿的,户口上的人仅仅在安置补助方面有些参照关系。除了房屋面积,房屋的所处地段、周边环境、建造年份,以及拆迁后土地的使用用途也会对补偿金额产生影响。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按照规定,虽说拆迁款是补偿给房子所有人的,但是房子的拆迁款补偿分成几个部分,临时安置补偿就是按照户口人数来补助,魏女士可以要求按人口补偿给予补助的费用给她。

三、魏大爷房子拆迁的时候她是知道的,应该知道她自己也得到了相应补偿,但是她当时没有要求去要,现在如果想要只能通过协商解决,走起诉这途径估计行不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魏大爷得到拆迁款已经10多年,而魏女士当初拆迁也是知道的,直到房价涨了想要拿钱才要起诉,而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她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简而言之,魏女士想要赔偿走诉讼这程序估计行不通,最好是双方协商,但是绝对不是其所说的120万赔偿。

魏女士为了上学把户口转到大伯家,后来大伯家拆迁,索要赔偿被拒起诉大伯,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