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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小王在一家日用品生产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1日,小王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公司依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要求小王继续工作30天,小王未表示异议。

2019年12月30日,公司以人手不足为由,与小王协商继续留岗工作,小王同意了公司的请求,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公司亦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双方也未明确留岗截止日期。

2020年1月13日,小王在体检时查出已怀孕1月有余,遂告知公司。公司主张,小王提出辞职已超过30天,双方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公司与她无劳动关系。小王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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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析

本案中,公司收到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未满30日,即与小王协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宜,小王也同意继续工作。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王在2019年12月30日之后继续工作,应视为小王与公司协商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就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公司在明知小王已经怀孕的情形下,认为小王提出辞职已超过30天,双方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因此,公司的做法不能得到支持。

编辑|人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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