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最近接到一则颇有意思的法律咨询,以飨读者。
张三合同工资约定20000元/月,本以为加班费按照该标准计算,加班一天少说也有800、900元,未曾料到到手的加班费200元都不到。
于是,他义愤填膺的找到HR理论,HR表示公司确实按照法律规定来计发加班工资。
那么HR的这个说法有道理吗?
「法律解答」
各地做法不一。部分地方认为,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点: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 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
《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67号)12.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2点: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以目前最低工资最高的上海2590元为例,周末加班工资约230左右。
这就意味着张三的加班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双休日加班确实可能不到200元。
因此对企业而言,知悉各地的劳动用工政策,不仅能控制法律风险也能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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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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