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无征收〔2022〕10号

无为市2022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等2个批次土地征收已经省政府委托我市政府批准,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市政府2022年12月28日以皖政地无(2022)10号文件批准无为市2022年第9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市政府2022年12月28日以皖政地无(2022)11号文件批准无为市2022年第1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地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

(二)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 政秘[2020]93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其中无为市城市规划区内按照最新的地上附着物标准补偿)。

(三)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的筹集方式、缴费标准等事宜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政办秘〔2020〕27号)文件执行。

(四)安置对象和补偿安置方式

对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四、异议反馈及批后实施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镇和村(社区)、组进行张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在公告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具体土地征收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知道公告内容之日起60日内就本次公告的批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信息来源(无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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