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补助费用源于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各省市等地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解决遗属生活困难保障而作以规定,并随着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变化而相应规定亦有所变化,且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有此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该费用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发放的条件等问题均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此类诉讼案件全国各地的处理方式均有所不同,案件之间亦不具有相互参考适用性。本案原审认为A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该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民申5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L1,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L2,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L3,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L4,女,201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理人:L3,系L4的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鲁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大道X2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锋,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L1、L2、L3、L4因与被申请人苏鲁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3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L1、L2、L3、L4申请再审称,1.高静在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病去世,申请人作为高静的父母、子女,应当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该规定并未区分劳动者死亡的原因,亦即无论劳动者是否因工死亡,其遗属均可依法享受遗属补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规定,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鲁人社发(2018)5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枣庄市滕州市的补助标准为480元/月/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文件具有法律依据,应当产生约束力,并作为裁判标准,否则该文件就成了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二审法院仅以保险法第十七条并未规定遗属可领取生活困难补助为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显然不当。2.根据鲁劳社[2003]53号文件、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规定,高静因病去世后,各申请人可以领取的待遇有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规定,山东省仅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并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仍然应当由企业支付,故本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3.经查阅,山东省各地各级法院均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判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承担。申请人提供了上述案例,二审判决中没有对未采纳相关案例的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A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遗属补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遗属补助费适用条件应严格审核。
本院经审查认为,L1、L2、L3、L4申请再审的焦点问题是:原审以A公司“判决驳回L1、L2、L3、L4要求A公司支付遗属补助费”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经审查,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补助费用源于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各省市等地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解决遗属生活困难保障而作以规定,并随着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变化而相应规定亦有所变化,且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享有此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该费用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发放的条件等问题均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此类诉讼案件全国各地的处理方式均有所不同,案件之间亦不具有相互参考适用性。本案原审认为A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该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L1、L2、L3、L4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L1、L2、L3、L4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宝恒
审判员 贾新芳
审判员 柴家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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