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合税专家咨询平台真实项目案例
警惕!“图方便”接受自然人代开被税局约谈!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研发与技术服务合同,B公司因诉讼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而不能正常收付款项,遂委托研发团队的研发人员C收款并开具发票。从而引发了自然人代开,A公司被税务预警,提示其未代扣代缴C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近期,主管税务局下达了一份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就具体事项作出说明。A公司通过财合税专家咨询平台联系到财合税专家团队,希望专家团代为应对本次涉税约谈。
专家团成功化解危机应对思路来了!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均已实缴。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光电子光学纳米膜层、光学纳米材料、手持移动终端显示装置、触摸屏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汽车电子等产品的精密组件等。
专家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模式后,建议企业将发票退回,自然人代开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在税务部门开具红字发票红冲,然后告知B公司账户解冻的路径(比如置换担保物或提供保函),还原业务实质,重新收款开票。专家团接受该公司的委托,对公司的合同、发票、物流凭证、出入库证明及记账凭证等资料进行详细的梳理,并与公司销售、管理、财务、研发人员沟通,与税务部门约谈,化解了A公司的涉税风险。
具体细节曝光业务真实,做好这些就能自救!
一、针对税务局的疑点,作出合理解释及说明企业主动配合税务查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以下是针对税务局的疑点,专家团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作出相应解释。
(1)企业是否正常经营?注册地址是否为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址为什么办公人员较少?
A公司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招商入驻园区的企业,公司注册地址为园区的一处办公场所,公司与招商部门的某全资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入驻孵化协议》及《关于A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场地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常驻办公室人员不多,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大部分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常驻各销售网点联络。第二,部分业务人员采取灵活用工方式,根据销量发放劳动报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公司的研发人员为技术骨干,近几年研发的产品,多采用委托研发及联合研发方式,由公司研发人员提供设计方案、技术支持及业务对接。
(2)员工情况说明
由于公司从要从事设备研发及销售业务。销售的货物多为指示交付,由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发货。公司购销网点较多,会涉及员工在几个区域公司之间频繁调动,有部分员工在区域公司当地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员工花名册、工资表、缴纳社保及个税情况可以予以证明。
(3)A公司与B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研发合同,为何会涉及到自然人代开情况说明
公司与B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研发与技术服务合同,研发某自动化系统及成品检测系统的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该系统的详细介绍说明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
由于B公司有诉讼案件,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财产处于被保全状态,为保证技术开发工作的进度,B公司委托研发人员C以个人名义代收款项。公司也正在积极地与B公司在进行沟通,后续款项支付的问题以及发票尽快在本年度企业汇算清缴之前开具。
公司就该研发设备及系统也与某机电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生产线已完成交付。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及附件予以证明。
二、A公司自查的其他涉税事项
经过自查,公司发现2021-2022年有部分购销合同未完全按照规定进行印花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年报存在未纳税调增情况,公司更正此前税务申报错误,并足额补缴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三、证实业务真实性,化解涉税风险
财合税专家团队在应对这起税务约谈事务中,主要从证实企业为正常经营状态,证明案涉合同的货物流(比如物流辅助服务及装卸搬运凭证)、发票流、资金流真实性入手,化解涉税风险,切断企业经营风险隐患。
自然人代开发票别盲目
5个风险要牢记!
风险一:没有真实业务对应
有没有真实业务作为基础是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最重要的标准,因此,具备真实的业务基础是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基础。一旦没有真实业务,其他关于代开发票的风险也是无稽之谈。
风险二:找人代开
有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找人代开发票。尽管对方也是自然人,但却不是业务主体,而此种行为也属于虚开发票,并且,双方都属于虚开发票!
风险三:未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由接受发票的企业代扣代缴。
一般来说,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会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建议企业在接受个人代开发票的同时,取得相应的“完税证明”,以判断其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四:大量取得“税收洼地”和部分园区代开的发票
风险五:四流不一致
“四流”包括: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业务流。
经济交易过程中,如果不能保证货物流(劳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相互统一,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则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也有税务局认可的特殊情况。
要注意警惕及防范相关虚抵税务风险,切莫故意取得未发生实际交易的虚假代开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或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建议
:企业收到税务约谈通知书或者税务自查通知后,一定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梳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做说明和更正。
此外,涉税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实践表明,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您的企业面临稽查风险、纳税评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及涉税刑事诉讼,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
特别声明:本文为财合税原创作品,转载须与管理员联系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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