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问题。问题提出者说,自己被举报收受烟、卡,并且金额在四万以上。说自己只要找理由解释来源,就不会影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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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个问题下的回复:

好家伙,这是闭着眼给纪委送自首材料来了。

纪委的同志们估计要开心了,互联网反贪,第一次遇到当事人自己披露情况的。

先说收受财物。这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是你真“刑”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同时《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如果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并且按规定应交公但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然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于这个数额较大,最高法和最高检后来专门出了一条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里面也明确说了,关于数额较大的金额规定,已经明确为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由此可见,你这金额数目已经达到了贪污罪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设定,你可以喜提罪行了。

当然,也要看你自己的认罪态度和行为。至于像你这样,已经收受财物并且还在想方设法编造理由,去隐瞒不法财物来源,由此脱罪的,而且还堂而皇之地在互联网上说,只要找理由解释烟、卡来源,就不会影响工作的,确实还是头一回见。

不管了不了解,要知道互联网是有记忆的。况且别人举报你,就可能有详细、可信的举证材料。建议你还是趁早跟组织坦白,图个自首,这样也能减轻处罚。而不是想发设法隐瞒情况。要知道,一步错步步错。就算瞒的了一时,你觉得自己这种情况瞒的了一世吗?与其背着负担,每天担惊受怕,做梦都是未来东窗事发的场景,何不尽早坦白,尽早结束自己这段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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