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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真的很火,各大银行的私人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在主推家族信托业务。
近期,一个家族信托纠纷案例引起业内关注,该案是一位北京的委托人与银行私行、信托公司的三方纠纷案例。
上海信托圈了解到,其实案件也很简单,银行私行推介客户到信托公司做家族信托业务,银行私行的客户不可能白推荐给信托公司,于是银行就在家族信托中承担起类似投顾的角色,以顾问的角色从家族信托中收取费用。
整个家族信托的案件纠纷点就是这笔顾问费?委托人认为银行私行在此期间并未有专人提供顾问服务,不应该从中收取这笔费用?
没有“顾问”的顾问费,是否应该收取?
该家族信托案件:某高净值客户在某私人银行设立了家族信托,原告聘请某行私银部作为家族信托的综合顾问,为原告相关合理需求提供建议,受托人为某信托公司,但自《综合顾问协议》签署直至家族信托终止,某行私银部未向原告提供约定的综合顾问服务,也无专人与原告直接对接具体顾问工作。
根据信托公司2022年5月份提供原告的《清算报告》,某银行私银部收取高达20.54万元的综合顾问咨询费。
原告为此分别数次向银行私银部、某信托公司发函,要求说明情况,但二被告至今仍未做出正式、实质的回复。
据此,原告(委托人)认为,二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对作为委托人的原告勤勉尽责,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某银行私银部未提供过协议约定的综合顾问服务,且无法说明计提费用的合法依据,无权收取20.54万元的综合顾问咨询费,应予以返还原告。
而信托公司作为原告受托人,未对某银行私银部的服务内容进行评估监督,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也揭开了信托公司的伤疤,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业务普遍“工具化、通道化、虚胖化”。
上海信托圈了解到,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多数业务规模都是依附于银行的渠道做起来了的,多数都存在“通道化”的问题。距离真正的家族信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关于此案,上海信托圈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私行在家族信托中收取费用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要得到客户的明确认可允许,在家族信托运行中实实在在的为客户做了服务,并得到客户认可的,这种是合理收费。
但是像上述案例这种,客户不知道又无服务的,其实这就是一笔银行的“介绍费”行业潜规则,银行私行不可能白白介绍一个客户给你信托公司,私行也要赚钱,只不过这家银行私行太大了,根本不愁客户,平时收这种“介绍费”太多了,觉得理所应到,估计没当回事,没服务好这个客户,正好又碰上了较真的客户,就不愿意白白出这笔费用给银行私行。所以这个客户就告上了法院,也就揭开了银行与信托的行业“潜规则”。
虽然行业“潜规则”大家都懂,但是在法官面前“潜规则”是上不了台面的。
家族信托里的监察人(保护人)作用有哪些?
家族信托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还有一个监察人(保护人)的角色。
监察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置,主要是为协助委托人对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进行监督,增强委托人监督能力,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和信托目的实现。
信托监察人这个概念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称谓。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信托保护人,日本称为信托管理人,而我国称为信托监察人。
1、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在设置家族信托时,指定信托的监察人,就是在为家族信托找一个守护者、监督者、保护者。在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时,信托监察人可依法或者依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监察人的权利和职责,保障家族信托严格按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运行。家族信托监察人的设置能够为受托人在履行管理职责、判断家族事务时起到指引、纠正、稳定的效果。
2、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家族信托具有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功能。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能是尚未出生的家族后代,如出现现有的受益人侵犯未来受益人利益的情况,或当受益人是儿童、老人或特殊人士等无法主张自身权益的群体时,监察人可以对受益人的受益分配进行确认和监督,帮助受益人主张合法权益,对受益人的受益权进行保护。
3、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发展,当家族信托运行了较长时间,也可能会出现委托人最初设立的家族信托条款已无法满足受益人当下的需求或信托条款不利于家族信托目的等无法预见的情形。此时,监察人对家族信托起到纠偏修正的作用,从而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
来源|上海信托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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