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招录员工先发OFFER(录用通知书)还是先做背调?

「法律解答」

先做背调比较安全。

顺序搞错后果很严重。

offer,从法律性质上来分析,属于要约。

《民法典》第472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实践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通知书中会载明与劳动者商谈后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而且会进一步载明要求劳动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前往携带好相应的材料予以报道,否则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完全具备了要约的实质要件。

故offer已送达至劳动者时便已生效,不要求劳动者必须回复。但实践中也有例外。

譬如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中载明,劳动者应当在收到录用通知书三天内予以回复,不予回复视为放弃。该等情形属于附承诺期限的要约。劳动者倘若超出期限未予回复视为承诺未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较为稳妥的方式应当对劳动者先做背调。

对于后做背调不失为一种方式,但并不可取。

因为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譬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伪造简历、虚构学历等严重情况,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劳动者全额工资报酬。可见所花费的成本和代价过于高昂。而且很可能系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的能力与岗位不匹配或两者发生矛盾冲突时才做出的兜底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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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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