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全、执行领域规则比较混乱,各地区法院操作也不同,导致实践中可能存在超额查封的状况。严重超额查封可能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全部停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诱发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实践中,也不断出现了以超额查封公司资产向申请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案例。
一、什么是超额查封
超额查封,是指对财产超出原告申请的标的进行查封。
关于差额查封,目前法规只规定了如何处理而没有规定如何认定。我们参照上海法院的地方司法解释进行认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案件审理中涉及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超额查封如何处理
首先,法律明确禁止关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
对于未经评估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直接按照认缴出资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执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把握。对于限售流通股,在没有进入市场且未经评估的情况下,不宜按照市值计算。
三、超额查封了我应该怎么处理
1. 提供反担保现行接触查封
超额查封的救济程序有很多,但是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进行处理,如果被查封方有现实的需要,可以先行提供反担保,对财产进行解封度过难关。【需要者可私信联系,我们提供相关反担保资源】
2、对保全裁定提起复议
一定要提起复议,因为只有提出了复议,后续才能可能在因超额查封导致的赔偿中胜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如果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书不服,认为存在超额查封的情形,应当在指定期间内提起复议。
3、申请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发现自己超封,可以自动解除超封——人民法院如何发现?一般都是当事人递交了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设置了救济程序: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4、提起执行异议复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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