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发布关于[竹坑地区]法定图则08-01、08-02等5个地块规划调整事宜的公示。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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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坑地区]法定图则08-01、08-02等5个地块规划调整事宜的公示

为保障居住用地供应,拟对坪山区[竹坑地区]法定图则08-01、08-02等5个地块进行规划调整。该事项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规划调整事项公示如下:

一、法定图则原规划情况

根据[竹坑地区]法定图则,08-01地块用地面积为24400㎡,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C1),容积率为3.0,备注为规划;08-02地块用地面积为2596㎡,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用地(U21),配建公交首末站,备注为规划;08-03地块用地面积为2061㎡,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配建社会停车场,备注为规划;08-07地块用地面积为13917㎡,用地性质为四类居住用地(R4),备注为现状保留;08-10地块用地面积为9805㎡,用地性质为四类居住用地(R4),备注为现状保留。

二、规划调整情况

08-01地块用地面积为29058㎡,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为4.5,配建12班幼儿园(占地面积3600㎡,建筑面积4050㎡)、托育机构(建筑面积750㎡)、公交首末站(建筑面积3000㎡)、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地面积1100㎡)、社区儿童游戏场地(场地面积600㎡),备注为规划;

08-07地块用地面积为13917㎡,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为4.3,配建邮政所(建筑面积100㎡)、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1000㎡)、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地面积550㎡)、社区儿童游戏场地(场地面积600㎡),备注为规划;

08-10地块用地面积为9805㎡,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容积率为4.0,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地面积400㎡)、社区儿童游戏场地(场地面积600㎡),备注为规划。

具体调整信息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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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的通知。

整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一)整体框架

《实施细则》包括一个主文件及一个附件。主文件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是文件制定的目的与依据、处理原则、适用范围;第二章组织架构介绍全区历史违建处理工作领导组织体系及具体实施机构;第三章概括了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程序;第四章为未申报历史违建补申报的具体程序;第五章附则主要为法律责任、细则施行时间及解释部门;附件《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分为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综合审查、处理确认,安全纳管及其他,共六章,前四章为历史违建处理的具体工作程序,安全纳管章节主要明确了安全纳管的具体工作要求,最后一章主要为政策的衔接及一些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

(二)适用范围

1.《实施细则》遵循《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处理办法》相关要求,适用于2009年6月2日前所建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

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2.不纳入《实施细则》处理范围的情形包括:

(1)2009年6月2日以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2)住宅类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3)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4)涉及军队房产的;

(5)已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属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

(6)涉嫌违法的临时建筑;

(7)其他不属于《决定》、《处理办法》处理范围的。

(三)机构职责

区领导小组是宝安区处理历史违建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采用联席会议形式进行议事和决策;区领导小组授权分管查违工作的区领导组织召开历史违建处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处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审定上报的历史违建处理申请项目;区查违办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承担具体的技术审查工作。

街道领导小组统筹开展辖区范围内历史违建处理工作;街道处理办负责开展街道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推进辖区范围内历史违建处理的具体工作。

(四)工作流程

处理工作主要流程为:申报受理→组织测量→权属调查、分宗定界→公示→街道初审→区查违办审批→缴纳地价、罚款→核发处理文书。

重要条文解读

(一)申请处理

根据《工作规程》第一条的规定,街道处理办初审之前,需要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辖区街道处理办申请处理历史违建,并填写市查违办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对送达地址、法律后果等予以确认。该申请程序意味着,除历史违建的普查申报外,启动实质的审查程序前,当事人或者管理人仍需主动申请处理,否则不会启动初审及后续审查工作。

(二)出具承诺书

在申报受理环节,街道处理办应告知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出具《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街道办事处初审确认,历史违建不涉及《工作规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不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不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街道处理办可通知当事人提交《承诺书》,《承诺书》应在区查违办召开审批会议之前提交。

(三)建设时间审查

建设时间的审查应在历史违建测绘工作完成后开展,只有取得准确空间坐标信息,才能与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等空间数据进行叠加分析。

从认定建设时间的优先次序看,一般情况下,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优于房屋编码信息、社区证明。但当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之间无法相互衔接、有效证明建设时间,或者缺乏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的,可以结合或者使用房屋编码信息、最早水电开通证明文件、社区证明来确认建设时间。

(四)分宗定界

1.划地规则

同一申请人、土地用途相同并集中成片的历史违建分宗定界时原则上应划为一宗地,同一申请人包括多人共同申报的情形,土地用途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用地分类为依据。

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小型商业、宿舍、门卫室、食堂、管理、文化娱乐、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原则上与主体功能建筑划为同一宗地进行处理。但配套设施与主体功能建筑被其它建筑分割、无法满足建筑覆盖率要求、历史违建属不同申请人的除外。

2.确定建筑覆盖率

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覆盖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宗地面积*100%

建筑覆盖率由街道处理办开展分宗定界时确定,《工作规程》对建筑覆盖率要求如下:“产业类历史违建宗地建筑覆盖率不得低于40%;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宗地建筑覆盖率不得低于20%。”

(五)规划土地审查

大部分历史违建未经规划许可建设并且缺乏用地手续,为了合法、客观地判断历史违建是否存在保留的可能性,首先必须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角度进行核准,主要核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2)占用基本农田;

(3)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4)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5)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6)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7)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规划土地审查部门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对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明确用途、期限、补缴地价款金额等内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应予以注明。对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名称及其批准时间。

(六)简易处理

历史违建通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对历史违建位于拟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且拆除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比例不足60%但不低于50%的拆除范围内的,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向区查违办申请简易处理。

区查违办收到区城市更新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意见书》,经区查违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历史违建当事人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计划申报主体及时提交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后续手续办理。

(七)经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使用期限

经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确定,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八)原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区属企业自征地上的历史违建

原镇政府或镇属企业、区属企业进行的征地,并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理清经济补偿关系的,此类用地由原镇政府自行征收或镇属企业代征集体所有土地,由于当时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及征地管理不规范、镇政府不具有法定征地审批权限,大部分镇政府自征土地并未及时到国土部门完善后续用地手续,在国土部门地籍系统中多为原村集体未征未转用地,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可纳入本次处理范围。考虑到历史原因,此类用地《承诺书》出具程序可予以简化。

(九)复工建筑

2006年6月5日前根据《宝安区工业和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申请复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复工通知书》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停建违法建筑(俗称复工建筑),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建设且历史违建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本细则处理,免予罚款,取得《处理证明书》后,申请复工时缴纳的处理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按照批准用地、功能或者建筑面积建设的,依照本细则处理,申请复工时缴纳的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或者指标扣减

申请处理用地与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相重叠的,重叠部分不予调整非农建设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须先行按宝安区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有关政策完善集体资产处置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政策原文

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历史违建处理,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内后外、务实高效,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简化行政办事程序,提高全区处理历史违建工作效率。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宝安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

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时的状态封顶后依照本细则处理。存在下列情形的,不纳入本细则处理范围:

(一)2009年6月2日以后新建、加建、改建、扩建的;

(二)住宅类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三)属于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涉及军队房产的;

(五)已出让国有土地的权属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

(六)涉嫌违法的临时建筑;

(七)其他不属于《决定》、《处理办法》处理范围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区政府负责全区历史违建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宝安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历史违建处理工作;负责统一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违法建筑安全纳管工作。区领导小组授权分管查违工作的区领导组织召开历史违建处理工作例会(以下简称区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处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审定上报的历史违建处理申请项目。

第六条宝安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处理确认及简易处理;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统筹历史违建处理经费申请;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部门开展历史违建处理工作;负责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相应设立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领导小组),成员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派出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研究、解决辖区范围内重大疑难问题;审议历史违建处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统筹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历史违建排查、调查及评估工作;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处理办),负责街道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历史违建处理初审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历史违建申请、补申报、资料核查、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组织公示等;负责根据会议审议结果,送达相关处理文书;负责辖区范围内历史违建处理的宣传、动员,指导历史违建当事人申请处理;负责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处理的历史违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会同各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强制执行。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保障历史违建处理所需经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全区历史违建的规划土地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负责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出具宗地图;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历史违建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备案工作指引,指导、监督质量检测鉴定单位开展历史违建安全鉴定工作,并对经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为合格的历史违建的检测鉴定文件进行备案;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历史违建消防验收或备案工作指引,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历史违建消防安全评价工作,并对消防安全评价结果合格的历史违建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申报城市更新计划范围内或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活动涉及的历史违建简易处理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历史违建进行申报处理;负责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进行认定;负责监督、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负责指导、协调和联系各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公司涉及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权,分别对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且建设时间在2005年11月1日后的历史违建处理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署等部门根据自身职权,对历史违建是否属于重点发展产业提出处理意见。

宝安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暴力抗法的打击力度,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信息变更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协助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认定的资料。

区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负责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宝安登记所负责对已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以下简称《处理证明书》)的历史违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中心权籍事务二部负责指导测绘单位开展历史违建测绘工作;负责对街道处理办报送的测绘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经处理的历史违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负责对建筑物建成时间进行核实;负责督促、指导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出具《承诺书》。

社区工作站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处理办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安全纳管等工作。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确认工作,积极主动申请处理,带动和鼓励其他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申报处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持申报受理回执、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向街道处理办申请处理历史违建。

历史违建管理人,是受历史违建当事人书面委托的历史违建管理主体。

第十条街道处理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收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须补齐的资料。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对历史违建处理申请进行初审,包括历史违建申请人身份确认、建设时间核查、建筑物现状用途核实等。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指导历史违建申请人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按规定出具《承诺书》。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委托测量单位对历史违建进行现状测绘,出具测量报告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将审查通过的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及相关电子数据等资料,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进行规划土地审查。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核查影响规划、占用国有土地等情况,出具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

第十五条街道处理办开展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汇总相关情况后报街道领导小组审议。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通过街道办事处初审的历史违建申请,历史违建申请人应及时办理历史违建质量检测鉴定备案手续及历史违建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区查违办收到街道办事处移送的历史违建处理申请,开展综合审查。符合处理确认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区查违办核发地价缴纳通知书。

第十八条历史违建申请人已缴清罚款、地价,已取得质检及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有效证明文件,且已出具《承诺书》的,区查违办核发相关处理文书。

第十九条历史违建申请人持《处理证明书》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条历史违建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抵押、转让、互换、赠与。

第四章 未申报历史违建补申报

第二十一条区查违办依据“未申报历史违建一张图”,梳理各街道未申报历史违建的数量与分布情况,将补充公告通知和应申报未申报历史违建信息表一并发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收到区查违办通知后,制作《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补充申报公告》,并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所处社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区政府网站持续公告3个月。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历史违建的具体位置;

(二)补充申报的截止时间;

(三)未补充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撕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破坏街道办事处的书面公告。

第二十三条历史违建当事人对漏报的历史违建提出补申报要求的,应当同时提交违法建筑的坐标、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层数等基本信息。用地范围内2009年6月2日以前已建成的永久性建筑物(含四周围合的砖墙铁皮顶建筑),应做到应报尽报。街道办事处统一搜集、整理后上报区查违办。区查违办汇总全区相关情况后上报市查违办。经市查违办核定并补充完善历史违建相关数据信息后,区查违办继续按照本细则程序,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历史违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隐瞒、欺骗手段获得历史违建处理确认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违建处理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工作规程》作为本细则的配套文件,与本细则同时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由宝安区查违办负责解释。

附件:

内容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关于[竹坑地区]法定图则08-01、08-02等5个地块规划调整事宜的公示

http://pnr.sz.gov.cn/xxgk/gggs/content/post_10722608.html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处理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www.baoan.gov.cn/xxgk/fgk/gfxwj/content/post_10707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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