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规定: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具体到本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L系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其在孟家卫生室开展的乡村医生业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A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而该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同时,乡村医生的待遇主要由定额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费组成,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拨款后委托A卫生院代发,该待遇并非劳动法上的工资待遇。据此,原审认为L与A卫生院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要求确认与A卫生院自2003年12月至2020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判决驳回L的诉讼请求,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民申12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L,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A镇卫生院,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A镇A村铁鹰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超,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店区A镇孟家村卫生室,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A镇孟家村。
法定代表人:马志超,卫生室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L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A镇卫生院(以下简称A卫生院)、张店区A镇孟家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孟家卫生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L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提交新证据《A镇公共卫生》QQ群和《A公共卫生》微信群聊天记录、张店区A镇孟家村村委证明文件、A卫生院工作证,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工资发放方面,孟家卫生室为独立法人,法人代表与A卫生院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工资由A卫生院发放,并有银行发放记录;在待遇构成方面,相关待遇由A卫生院制定,药品销售按照A卫生院要求零差价销售,待遇全部来源于完成A卫生院布置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在管理方面、加班方面,管理由A卫生院统一管理,在管理群进行例会召开、工作任务布署、工作考核要求、工作服的统一发放等等(QQ群和微信群内的聊天记录完全证明),如在工作中出现差错,A卫生院进行直接处罚。A卫生院要求周六周日卫生室有人值班,确保村民就诊看病。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乡医作为一个群体,扎根基层,乡村医生肩负着中国农村的公卫防保、卫生宣传、计划生育和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的工作是受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乡卫生院(业务和行政双重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去完成,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乡村医生的工作,获得了政府和卫生院发给报酬的权利,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乡医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本案中,有劳动者,也有支付报酬的单位,结合乡医的工作职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A卫生院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结合申请人所提再审事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规定: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具体到本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L系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其在孟家卫生室开展的乡村医生业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A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而该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属于卫生行政管理,并非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同时,乡村医生的待遇主要由定额补助和公共卫生服务费组成,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予以拨款后委托A卫生院代发,该待遇并非劳动法上的工资待遇。据此,原审认为L与A卫生院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其要求确认与A卫生院自2003年12月至2020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判决驳回L的诉讼请求,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申请人所提新证据问题,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交本院的《A镇公共卫生》QQ群和《A公共卫生》微信群聊天记录及张店区A镇孟家村村委证明文件、A卫生院工作证均系原审前就已存在,并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情形,且从其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内容看,尚不能推翻原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综上,L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L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起
审判员 程 林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龙雨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