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林业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尤林〔2023〕29号

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提议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力度解决林权证空证的建议》(人大〔 1802 〕 79 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针对邱盛毅代表提出的“解决林权证空证的建议”,我县主要依据《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明确林权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自然资发〔 2020 〕 25 号) 予以执行。 2020 年 10 月 10 日,为明确林业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根据现行《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对“林木已灭失的林权注销登记”作出明确如下:

登记发证宗地内林木已全部采伐完毕,原林权权利人未主动申请林权注销登记的,村委会等林地所有权人应以发函等有效方式,积极督促原林权权利人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确因原林权权利人不愿意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前往的,由村委会等林地所有权人 ( 或发包方 ) 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注销原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说明林木灭失时间、原合同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的事实及与原林权权利人联系注销登记等情况,提供原权利人联系方式、原发包合同、重新发包的造林合同和造林设计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加盖公章 ) ,有林木采伐证等其他材料的,一并提供。对于造林设计书与原登记发证四至范围、面积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直接采信 ; 对于造林设计书与原登记发证四至范围面积不一致的,由所在地乡镇自然资源所牵头会同林业站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情况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同时,该通知文件也对“今后林木灭失后的林权注销登记”进行了明确,即:林权权利人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木采伐时,可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林地所有权人在林木采伐完毕后,申请办理林权注销登记;未授权的,按前述规定办理。

尤溪县林业局

2023 年 4 月 13 日

信息来源:尤溪县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