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2023年4月份作出了一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案件改判,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2947 号。引起笔者注意的是,最高院在判决中直接陈述:“本院从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方面考量”进行改判,笔者认为最高院在这个案件中作出的改判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作为疫情过后,保证后面的判决应统一参照本判决进行判赔的标准。所以,这个改判值得大家来学习。
从结果看,一审判决内容:
从上述内容看出,一审判决第一项是停止侵权,第二项是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二审的结果是:
最高院改判了,判赔金额改为了2千元。也就是判赔的金额一下子由一审判赔的4万改为了2千,这个改判幅度可谓是相当大,而且是在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是侵权的情况下进行的金额改判。也就是最高院认为也是构成专利侵权的,只是一审判赔金额过高,所以改判。
笔者好奇,改判金额怎么会变化这么大内?一审判决赔偿4万的理由是什么?继续深挖。
一审判赔理由:
从该一审判决查明的内容看,一审中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2296元,权利人主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为264000元。
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
也就是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实用新型专利的类别,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权的合理开支等酌定的赔偿金额为4万元。
另外,笔者注意到,在一审中,原告提交的是经公证的两个侵权链接下的产品,对应的累计评价第一个是3000+,第二个是1000+。见判决中陈述内容:
根据判决书上所述,单是原告提交公证的两个侵权产品对于的链接所计算的累计评价就超过4000+,按照常理来说,一审判赔4万元也是合理范围内,怎么可能二审会改判呢?在深感疑惑中,笔者最终看到判决书中
最高院给出的改判理由
原来最高院不是单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改判,而是综合依据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提起了数百起诉讼,所以要改判降低判赔金额。这就是最高院的一个态度问题。
从改判的几点理由,笔者认为可以说明最高院的态度如下:
如果权利人是批量诉讼维权的,要综合考虑批量维权这个因素来大幅度降低判赔金额,低到不足以覆盖维权的成本,以达到让权利人不要继续进行批量维权的目的。因为本案中,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单公证费就2296元,最高院改判金额为2千元,连公证费的维权基本开支都不够弥补。
如果我是权利人,收到这样的终审判决书,真是瑟瑟发抖。
最高院的态度是不是给出了指引:
权利人以后不要进行批量维权?
有爆款产品被批量侵权的,是不是就直接放任?
侵权这么容易,代价这么低,权利人要不要放弃创新、放弃研发?
会不会有权利人看了这样的判决,坚定加入侵权者队伍,直接通过销售侵权产品来获利?
附:(2022)最高法知民终2947 号判决书
(来源:黄妙燕广东百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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