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情形多种多样,其中非法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就是常见的一种情形。
在政府采购项目公告中,我们经常会见到有这样一条要求:报价企业应该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然而在实际中,这种行为却屡见不鲜。
近日,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在“2020-2022年度机关大楼清洁保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处以:
1.采购金额5‰的罚款,金额为:43,92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玖佰贰拾伍元整);
2、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没收该公司在本项目的违法所得,即合同总金额8,785,000.00元的3%,合计263,5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伍佰伍拾元整)。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也明确,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可以依法分包,不可以转包?
那么,转包与依法分包该如何认定?
转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另外,中国政府采购网曾发布文章认为,母公司中标后不能转包给子公司,设备所有部件从第三方采购不能认定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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