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名誉侵权以共同空间的阅读量、点赞和评论数量来认定侵权行为社会评价的降低,显然无法充分保障被侵权人;但应结合阅读量、点赞和评论数量来确定赔礼道歉文字发布时间、精神抚慰金等救济方式,甚至是否构成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

侵犯名誉权包括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但侵犯名誉权不一定构成侮辱、诽谤罪,它们是侵害程度大小的位阶关系。虽然存在侵犯的他人名誉的行为,但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情形

高某某诉永建和茶馆、朱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1号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丁一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诉称:2020年10月上旬,朱某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长兴动物保护协会的高某某是个骗子,租我的房子不给钱”和“骗子租房子不给钱广德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等多个诽谤、诋毁原告名誉的小视频,引发上万次的播放,多人点赞,给高某某的声誉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后果。

高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永建和茶馆和朱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高某某名誉;2.永建和茶馆和朱某某赔偿高某某经济损失1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永建和茶馆和朱某某承担。

被告朱某某辩称:抖音视频的发布是事出有因,因为高某某欠房租不给,所以才在抖音上发视频来催讨房租;而且视频的点赞数只有几百人,发布视频第二天就删除了本案中的视频,并没有侵犯高某某名誉权。

被告永建和茶馆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兴县龙山街道旺角维多利亚花园xx-xx幢x层x-xx号的“嘉叶茶馆”,工商登记信息为“永建和茶馆”,登记的经营者为芦某。2019年,朱某某开始经营该茶馆,后注册账号为v1565726xxxx,用户名为的“嘉业茶馆”抖音号,企业认证信息为“永建和茶馆”。

朱某某认为高某某欠其房租,于是在2020年10月上旬,朱某某在其注册的“嘉业茶馆”的抖音账号上发布背景为高某某照片,文字内容为“骗子租房子不给钱广德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的视频,多人点赞,高某某认为该视频对其的声誉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现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另查明,高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对案涉抖音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费用为1500元,在公证时该抖音号有关注4996人,粉丝5548人。

再查明,朱某某后将案涉抖音号变更为“dyo7jiftxxxx”,并删除了企业认证信息。

裁判结果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5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抖音号为“dyo7jiftxxxx”,用户名为“嘉业茶馆”的抖音个人主页发布赔礼道歉视频,发布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媒体上公布裁判文书,产生的费用由朱某某承担;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公证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三、驳回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抖音名为“嘉叶茶馆”上发布的关于高某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二、如果构成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公共平台上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朱某某通过其本人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号发布视频,使用了高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并加上“骗子租房不给钱,广德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而对于高某某拖欠房租的事实,朱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涉不当言论在抖音平台通过发布小视频的方式广泛传播,主观过错明显;从发布视频的名为“嘉业茶馆”抖音号来看,其拥有几千粉丝,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等特点,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公众对高某某产生负面认识,可能造成高某某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案涉抖音视频发布者的损害行为与高某某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抖音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此类平台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高某某要求永建和茶馆、朱某某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虽然案涉视频发布时,“嘉叶茶馆”抖音号的企业认证信息为“永建和茶馆”,但“嘉叶茶馆”的实际经营者不是“永建和茶馆”个体户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者芦某,现“嘉业茶馆”实际经营者为朱某某,案涉抖音号的注册、使用人及视频发布人均为朱某某。

综上,高某某对朱某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而对于永建和茶馆的诉讼请求,因其不是实际侵权人,本院不予支持,朱某某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经济损失,高某某关于律师费用的主张,因聘请律师不是诉讼程序的必须支出且双方对律师费用的支付没有相关约定,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用150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朱某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酌情确定为2000元。

案例评析

大数据时代,侮辱、造谣、诽谤等行为由线下向线上的社交网络平台延伸,同时网络平台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更广,很多人深受其害。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此次《民法典》在吸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名誉权保护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对名誉权但设一章,还新增了名誉的解释、名誉权含义具体化、并明确了侵害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

然而,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网络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如何把握名誉权民事侵权与侮辱、诽谤刑事犯罪的界限?哪些行为虽然侵犯名誉但不构成侵权?

上述问题我们通过审理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和社会大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下文中进行分析与阐述。

一、 网络平台侵犯名誉权的特殊性和侵权认定

(一)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

1.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三种:

侮辱、诽谤行为和公布他人隐私。

侮辱行为是以语言、文字或动作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使用侮辱性的言词,使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文字侮辱行为;诽谤行为是通过发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或因听信一面之词妄下结论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公布他人隐私是未经他人许可泄露他人个人隐私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的核心是一种社会评价,因而名誉受损的事实应以是否造成受害人受到否定性社会评价为依据。公民不得对他人作出贬损性、不实和揭露隐私的言论,而新闻报道的功能是对广大受众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因此,侵犯名誉权的事实认定,需结合发布的内容是否会降低社会评价来判断,本案中,骗子租房不给钱,广德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的言论,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主观上存在过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侵权人明知其言论的发表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存在泄私愤、侮辱等主观恶意。

4.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必须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要求侵权人发布的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并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当然就没有理由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言论,引发较多网友的阅读、点赞和评论,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直接原因便是侵权人视频和文字内容的发布,侵权结果的造成与侵权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网络平台发布的言论如何认定“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前文我们阐述了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名誉被损害是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损的事实应以造成受害人受到否定性社会评价为依据。网络平台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浏览量、转发、点赞和评论数较多,则可结合发布者的主观意图、客观事实和因果关系,认定名誉权的侵权。

但对于部分网络平台发布的有损名誉的言论,只是被侵权人看到或者发布后短时间内便删除,阅读量较少、点赞和评论数也较少或者甚至没有,名誉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评价降低在阅读量、点赞和评论较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下,很难认定是否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因此,对于网络平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文字、图片等内容,符合名誉权的侵权的构成要件,便构成侵犯名誉权;二是网络平台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需结合阅读、点赞、评论等数量再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我们更倾向于观点一,如网络平台侵犯名誉的文字视频短时间内予以删除,但已被较多网友知晓并在线下传播,被侵权人很从阅读量、转发和评论数量上来举证造成名誉权侵权的后果;因此,网络平台发布有损他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的言论,即可认定为侵权。

理由如下:

1.诽谤、侮辱、泄露隐私和新闻报道失实的行为是名誉权侵权的主要形式

侵犯名誉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诽谤,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污蔑他人有性病、艾滋病等疾病、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等不实言论;

(2)侮辱,包括行为和语言两种方式进行,行为方式是指对他人实施有损人格的行为;语言方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3)泄露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发布他人私密照片、公布他人疾病情况、公开他人住址等;

(4)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单位发表稿件,负有审查稿件真实性,防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积极义务,未尽该义务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即应负侵权责任。

2.网络平台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即使名誉侵权内容已删除,但网络平台的影响后果可能仍存在

互联网传递性、自由性、实时性、交换性、共享性、开放性的特点,一旦在网络平台发布侵犯名誉权的言论、视频等内容,传播速度块、受众范围广,短时间内便会有较多的人知晓。如要求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其人格方面的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进行举证和证明却很困难。

例如网络平台发布的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文字视频,短时间内删除,但可能已被大多数人知晓予以线下传播,并未形成线上的阅读、评论转发等可以统计的数量,因侵害名誉权行为造成的公民品德评价降低、商家商业信誉降低都无法通过直观的数据来衡量。

3.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之一,但不应是唯一后果

侵犯名誉权最重要的是影响他人对权利受侵害人的社会评价,一个人存在与社会生活中,都期待社会群体对其认可,一旦出现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将导致社会其他成员对其产生不良的看法,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评论甚至攻击等,将对个人职业、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

但损害后果不应单一的解释为社会评价的降低, 它应该包括外部名誉损害(即社会评价的降低)、内部名誉损害(被侵权人自我负面情绪和心理负担)和财产损害(即公司、个人收入降低或个人被降职、解聘等)。

具体分述如下:

外部名誉损害,是指他人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如对受害人的嘲笑、贬低、议论等;

内部名誉损害,通常是指精神损害,由于名誉权受到损害造成的受害人心理上的难过、忧虑、失望等负面情绪,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财产损害,是指侵犯名誉权造成的收入的减少或丧失,如商家名誉受损致销量下降、个人名誉受损致被降职、解聘等。

因此,对于网络平台的名誉侵犯,只要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带来外部、内部和财产等受损,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和侮辱性内容已经为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所知,就可认定为名誉权侵权。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审判实践中,对于网络平台侵权案件,消除名誉侵权的影响往往会采用发布道歉文字、视频,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履行则由法院公布裁判文书,道歉视频发布持续的时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救济则要结合该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次、持续时间、网络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特点、发布信息对成员潜在的影响以及成员反馈的评价等因素综合考量予以确定。

二、侵犯名誉行为的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畛域

近年来,涉及名誉的侵权纠纷频繁出现,公众熟知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吴亦凡被刑拘后,有网友实名举报林俊杰、潘玮柏涉嫌吸毒、强奸幼女等行为,林俊杰和潘玮柏方发布律师函,要以名誉权侵权起诉维权;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的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微博网络大V名誉权纠纷案以及近期中国女排队员朱婷对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故意抹黑的行为公证后提前诉讼。

如何认定侵犯名誉的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应结合侵权的程度予以认定。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便是典型的侵犯名誉的民事侵权还是上升为刑事犯罪。杭州吴女士在小区取快递时被偷拍,并被编造“出轨快递小哥”的微信聊天内容在网上扩散传播,从吴女士小区业主,到其领导、同事、朋友都在议论视频和截图,甚至还有国外网友发来信息骂她,后被医生确诊为“抑郁状态”。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六条对诽谤罪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吴女士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鉴于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危害社会秩序,对造谣者以涉嫌诽谤刑事立案侦查,自诉案件转为了公诉案件。

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首先侵犯的是个体的名誉权,但如果有同一条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或被浏览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了五百次以上;导致出现被害者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在两年内曾经由于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案涉诽谤事实的相关文章点击量超1万次、多篇网帖的总浏览量达6万余次,且对被侵权人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构成诽谤罪。

三、不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名誉权的侵权最重要的影响是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继而对个人或者公司的职位、公信力和财产等方面带来影响。但日常生活中, 有些行为虽然影响到公民的名誉,但不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有如下几方面:

(一)事先同意的行为

事先同意的行为主要是指企业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布,未经欺诈、胁迫,基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授权或同意他人公布自身隐私的,不应认定为名誉权侵权。但如果公开的的内容、范围或者程度超过授权同意的部分,则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侵权。

(二)新闻媒体基于客观事实的评论

新闻媒体有报道新闻事件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公众得以及时知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且法律及公众的需求也赋予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媒体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是报道的内容失实、报道的内容涉及他人的隐私或者不公正的评价。新闻媒体基于客观事实做出的评价甚至对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进行批评,实行监督,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只有在违背客观事实,未经许可公布他人隐私才构成名誉侵权。

(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

检举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如果不是主观上恶意、侮辱或者诽谤,即使检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构成名誉的侵权。

(四)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内部评论

社会团体内部或者家庭成员、合伙人之间基于经营、业务、情感等因素对他人的评价,即使对企业、团体或者个人有涉及隐私、贬义等评价,但未经公开在不特定人之间流传,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如果内部有损他人名誉的评论经社会不特定人所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名誉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