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贴出布告,依法将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犯魏红丽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罪犯魏红丽,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2016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2014年-2016年间,魏红丽伙同刘庭玉、魏芳琴、杨兰萍等人(均已判刑)多次从云南省采购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共计20余公斤,并将上述毒品运往宝鸡、武汉等地进行贩卖。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魏红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魏红丽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核准了对魏红丽的死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来源: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