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案件介绍

这个案件发生在2016年的5月份,王某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在新东方外语补习学校将同班同学小易强奸并杀害,时隔五年,法院终于进行了宣判。事情的原委究竟如何呢?

王某学习并不好,经常逃课逃学,他的父母经商,所以家庭条件不错,加之王某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平日里难免娇惯着养他。

被害人小易是王某的同班同学,长得十分漂亮,身材又很高挑,学校里不少男生在追求她,当然王某对她也有好感。但几次对小易表达自己的感情,都被小易以学业为重的理由拒绝了。

小易和王某不一祥,据小易妈妈所说,小易十分懂事,学习从没让家里费心,但今年她觉得在学习英语时感到吃力,就请求妈妈给自己报一个补习班,妈妈也欣然同意,听说新东方补习学校很不错,就把小易送到这来补课,谁成想王某竟然也在这里。

案发当天,王某在下课之后留下小易,再次对她表白,可是在此之前小易已经多次拒绝过他,对于这次王某的表白,小易不免感到有些恼火,就呛了王某几句,随后两人发生争执。

王某从小没受过什么委屈,偏偏在小易这摔一个跟头又一个,这让他觉得很没有面子,心想要好好找机会报复小易,得不到的东西,王某心想不如毁掉。

争执期间王某对小易产生了强奸的想法,在拉扯过程中,小易拼命反抗,但她一个女孩子怎么能反抗得国过青春期里的男生?王某控制住小易并对其实施强奸。

事后小易想要报警,但王某害怕自己真的被警察带走,于是掐住小易的脖子,使小易挣扎不得,等到王某觉得小易不会再挣扎报警时,松开手发现小易已经没了呼吸。

随后王某找了件校服外套盖在小易脸上,自己逃离了现场。后来据王某所说,自己尝试过自杀,但失败了,实在走投无路,王某决定投案自首。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1. 王某都构成哪些犯罪?

根据上文对王某行为的描述,判断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王某掐住小易脖子致使其没有呼吸,最终死亡的行为构成我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而后参考王某是组织小易报警产生的行为,并且在发现小易没有呼吸之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如将小送去抢救或拨打急救电话等行为,可以判断王某在主观上是想造成小易死亡,也就是说可以推断出王某主观上存在故意。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王某因为对小易示爱遭到拒绝后,觉得没有面子,想要找机会报复小易,最终实施了对小易的强奸行为,根据这一原因可以推断出王某在主观上是想“将生米煮成熟饭”,也就是说,王某是故意强奸小易,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在客观上,王某确实实施了侵犯小易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小易身体健康权损害的后果,也同样满足了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主客观要件全都具备,即王某构成强奸罪。

2. 对于王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经过法院的审判,最终决定将王某判处无期徒刑。

王某在犯罪时并未满十八周岁,也就是说,他在奸杀同学小易时还是未成年人,但是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某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到达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事实清楚,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审判,对王某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分别量刑,并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最终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结语

结语

一失足成千古恨,王某如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想到后果,或许就不会有这一惨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