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2021)鄂0691执18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兆辉与被执行人湖北晶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杨建华的工作单位、当前住址、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益等)。

被执行人:杨建华,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工业园无锡路6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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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21)鄂069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

应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万元。

凡向本院举报杨建华工作单位、当前住址,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黄兆辉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黄兆辉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20%(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联系人:冯法官。

悬赏举报电话:0710-3345767。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2022)鄂0691执恢2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法律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兆辉与被执行人李世军、许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查找李世军的工作单位、当前住址、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益等)。

被执行人:李世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望兵石路石化佳苑A区1-1-10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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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2020)鄂0691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

应执行标的:人民币300万元。

凡向本院举报李世军工作单位、当前住址,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黄兆辉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黄兆辉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20%(含税费)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联系人:冯法官。

悬赏举报电话:0710-3345767。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